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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听课笔记:23
一、联邦宪法的历史渊源
(一)英国宪政传统是基石
1.《五月花号公约》
(二)殖民地基本法是始祖
1.《独立宣言》
(1)宣示了美国信念,即:主权在民,人人平等,政府权力有限。
(2)《独立宣言》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三)启蒙思想是指导
(四)《邦联条例》
1781年《邦联条例》共13条,主要内容为:
1.宣告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邦联”,名称为“美利坚合众国”。
2.规定了缔结邦联的目的是“为着它们共同的防御、自由保证和相互间的公共福利,……彼此之间负有互相援助的义务等”。
3.规定“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以及其他一切非由该条例所明文规定授予合众国国会的“权力、司法权和权利”。
4.邦联仅设一院制国会,没有常设的行政和司法机关,在国会闭会期间设置“各州委员会”,行使国会委托的权力,但以取得9个州的同意为限。
二、美国宪法的内容
(一)1776年7月4日的《独立宣言》。
(二)1781年3月1日的《邦联条例》。
(三)1787年联邦宪法
1.宪法的制定背景
2.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1)“三权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
(2)联邦主义原则。
①在联邦中央与各州的关系上,联邦的法律是全国最高法律;联邦中央对各州处于最高地位;联邦保护各州。
②在联邦国会的立法权范围上,未经宪法列举的权力一概归各州保留行使。
③在各州之间的关系上,遵循相互信任、礼让、平等对待的准则。
(3)限权政府原则。
3.对1787年联邦宪法的评价
(1)联邦宪法的特点
①外在特征:A、联邦宪法是根本法,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与联邦宪法相违的法律是无效的;B、联邦宪法是刚性宪法;C、联邦宪法是成文宪法。
②内在特征:A、联邦主义;B、分权与制衡;C、政府权力有限。
(2)评价
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这部《宪法》使美国从一个松散的邦联转变为拥有统一中央政权机关的联邦,因而有利于维护独立战争的胜利成果,有利于促进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四)宪法修正案
1.宪法修正案
2.“权利法案”
(1).第1~4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包括:人民有宗教信仰、言论、出版、和平集会以及向政府请愿的自由等。
(2)“法律的正当程序”条款(第5条),“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3)第5~8条对诉讼程序和刑事被告的基本权利作了规定,包括:建立陪审制;实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得强迫让嫌疑人自证其罪。
(4)第9条规定不得剥夺宪法中没有列入的人民的权利。
(5)第10条划分了联邦和州的权力界限。
(五)联邦宪法的特点
1.外在特征:
A、联邦宪法是根本法,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与联邦宪法相违的法律是无效的
B、联邦宪法是刚性宪法;
C、联邦宪法是成文宪法。
2.内在特征:
A、联邦主义
B、分权与制衡
C、政府权力有限。
三、美国宪法对世界的贡献
(一)美国宪法的影响
1.它是美国政治、经济生活的最高准则。
2.美国宪法所设计的制度的影响。
(二)美国宪法的贡献
1.总统制:
2.联邦制:
3.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
4.弹劾制:
弹劾对象: 可能犯有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轻罪的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所有文职官员(包括法官)。
启动弹劾程序: 须经众议院司法委员会提议,众议院多数议员同意,才能开始正式弹劾调查;
调查结束,众议院举行调查听证会,对调查的结果,尤其指控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构成弹劾条款进行表决。
审理弹劾程序:由众议院提出指控,相当于控方;参议院相当于陪审团;总统受审时,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其他官员受审时,由副总统主持。只有经出席的2/3参议员投票同意,弹劾才能成功。
弹劾案的判决:以免除和剥夺担任的职务和资格为限。
5.违宪审查制:
经马伯里Vs.麦迪逊案确立的联邦最高法院(或州最高法院对州)对联邦国会通过的法律或总统发布的命令进行审查并宣布违宪使之无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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