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讲 德国宪法
(一) 德意志帝国宪法
1871年1月普鲁士国王在法国加冕就任德意志帝国皇帝,实现了德国的统一,史称“第二帝国”。在对《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帝国宪法草案,1871年4月新选出的帝国国会批准了这部宪法,即《德意志帝国宪法》。该宪法由14章,78条组成,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
1. 宪法首先规定国家的结构形式为联邦制。
2. 宪法规定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为君主立宪制。
3. 宪法规定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推行普鲁士的军国主义。
1871年的宪法是一部以议会装饰门面,带有浓厚封建专制主义和军国主义色彩的资产阶级宪法。它没有带给资产阶级和广大人民实质上的政治和民主权利,但对于促进和巩固国家统一、发展生产力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 魏玛宪法
1918年德国爆发革命,推翻了德皇威廉二世的帝国政府宣布成立共和国。1919年德国国民召开国民议会,着手制定新宪法。宪法草案六易其稿终于以262:75票通过。因制定宪会议在小城魏玛召开,故又称《魏玛宪法》。该宪法的结构和基本内容:
1. 宪法分为两编共181条,1.4万余字,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一部宪法。
2. 宪法规定国家的管理形式是总统制共和国,依照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组织政府。
3. 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做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共5章,57条,成为同时代资产阶级宪法中最具有民主色彩的宪法。
4. 宪法将“经济生活”列为专章加以详尽规定,因此有“经济宪法”之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