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的分类共七种:
(1)加速施工索赔;
(2)施工现场变化索赔APC;
(3)工程范围变更索赔;
(4)工程拖期索赔;
(5) 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索赔;(6)地基变化索赔;(7)工期延长索赔;(8)合同文件错误索赔;(9)暂停工程索赔;(10)终止合同索赔;(11)设计图纸拖交索赔;(12)拖延付款索赔;(13)不可抗力索赔;(14)业主风险索赔; (15)特殊风险索赔;(16)物价上涨索赔;(17)业主违约索赔;(18)法令变更索赔;(19)工效降低索赔(忽略)【前四者为常见的四种】
(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业主原定施工时间EOT-Extension of Time)
(参见FIDI标准合同条件第44.1条规定)
【当承包商主动将咨询(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开工日期拖后,施工机械缺乏,物资供应不及时,施工组织不善的情况下则无权要求工期索赔】
(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
前提:实际施工中所发生的费用超过了投标报价书中的该项工作所预算的费用;费用超支责任不在承包商;不属于承包商的风险范围。
即客观原因或业主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
按索赔的合同依据进行【经济索赔】:
1.1 合同规定的索赔(合同中有明确的文字规定)
1.2 非合同规定的索赔(根据合同条件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商有索赔权即黙示条款,如:难以预料到的施工条件、业主额外的指令、承担了业主的风险、业主违约引起承包商额外的费用、汇率变化导致承包商受到损失)
1.3 道义索赔(优惠支付业主善良的意愿看到承包商受到了额外的费用损失比较罕见)
按照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惯例,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分开申报,通常先报工期索赔,然后再报经济索赔。
(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有“明示条款Expressed Terms”,不易发生争端,比较容易索赔成功。)
(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虽然没有“明示条款”,但可推论出承包商拥有索赔权。有“默示条款”Implied Terms, 或隐含条款。)
例如FIDI条款第四版对加速施工的新增开支应得的经济补偿的规定。
国际工程中的外汇汇率变化,承包商确实受到由此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应当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这是典型的非合同规定的赔偿。
(承包商出于善良意愿,在目睹承包商为完成某项困难的施工而承受额外费用损失,同意给承包商以适当的经济补偿。比较罕见,属于经济索赔之类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