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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听课笔记:37
第37讲 近现代德国宪法
(一)魏玛宪法
1918年德国爆发革命,推翻了德皇威廉二世的帝国政府宣布成立共和国。1919年德国国民召开国民议会,着手制定新宪法。宪法草案六易其稿终于以262:75票通过。因制定宪会议在小城魏玛召开,故又称《魏玛宪法》。该宪法的结构和基本内容:
5. 宪法分为两编共181条,1.4万余字,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一部宪法。
6. 宪法规定国家的管理形式是总统制共和国,依照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组织政府。
7. 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做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共5章,57条,成为同时代资产阶级宪法中最具有民主色彩的宪法。
8. 宪法将“经济生活”列为专章加以详尽规定,因此有“经济宪法”之称。

(二)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是现行的德国基本法,又称“波恩基本法”。1949年5月制定,经当时美、英、法三国占领当局批准后,经2/3州议会同意,于用年5月23日公布实施。主要内容:
1.《基本法》以较大篇幅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保障及和平问题做了规定。
2.《基本法》重新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原则,恢复了多党制,并对政党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
3.《基本法》吸取《魏玛宪法》赋予总统权力过大从而导致独裁的教训限制了联邦总统的权力,取消了总统的独裁权和强制执行权。
4.《基本法》设立了联邦法法院,并规定了违宪审查制度,强调国家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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