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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一项索赔的为综合索赔,综合索赔是一种被迫的索赔方法
四、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类
1. 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
- 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EOT)或经济索赔
(最普遍的形式,即一般所说的“工程索赔”);
- 业主向承包商提出反索赔;

2. 总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
- 总承包商与分包商按照互相签订的分包合同,都有向对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 总承包商对业主负全责。分包商不直接对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 分包商在向总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后,由总承包商审核后,属于业主方面责任范围内的事项,由总承包商加工后向业主提出;总包商责任范围内的,双方协商解决。
- 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的索赔具有“辩护”的权利,一般不称“反索赔‘而成为“辩护”,以区别于业主与总承包商的“反索赔”。

3. 承包商与供应商之间的索赔
称为“商务索赔”。即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物资采购、运输保管等方面活动引起的索赔事项。一般涉及施工机械设备、材料供货的权利主张和归属。


五、按索赔的业务范围分类
1. 工程索赔
(业主与承包商、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索赔)

2. 商务索赔
(承包商与供应商之间的索赔)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物资采购、运输、保管等方面活动引起的索赔事项。
主要涉及货物质量不合格、数量短缺、货物损坏、违约、保险等内容。

六、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划分
1. 单项索赔
- 最为常用的情况,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
- 在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制索赔报告,单项解决,不与其它索赔事项相混。
- 避免多项索赔带来的互相影响和互相制约。

2. 综合索赔
- 特定情况下被迫采取的方法。
- 总索赔或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或某个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
- 原工作与变更后的工作相互混淆,无法为索赔保持精准的记录,费用无法分清,无法提出单项索赔。
- 实际上是总成本索赔或总费用索赔。
- 较复杂,成功率低,应尽量避免。
- 必须事先征得咨询(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并提交以下证明:
(1) 承包商的投标报价是合理的(是否低价中标);
(2) 实际发生的总成本是合理的;
(3) 承包商对成本增加没有任何责任(并非由承包商造成的,可能由于业主造成的或在业主的风险责任范围内);
(4) 不可能采用其他方法准确地计算出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

七、按索赔的对象分类
1. 索赔(Claims或“工程索赔”)
索赔对象为“业主”。

2. 反索赔(Counterclaims)
索赔对象为“承包商”。
反索赔是一方(Defendant) 要求索赔的一方(Claimant 或Claimer)提出的索赔要求。是主动的一个策略性行动。
业主可通过两方面进行反索赔:
(1)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提出批评,进行分析评审修正,否定其不合理部分,接受合理部分。
(2)对承包商的施工质量问题和拖延工期提出反索赔。

八、索赔方法的分类原则
1、按目的划分索赔(最基本、国际通用);
2、按原因划分索赔;
3、按合同依据划分索赔。
各种索赔的层次关系:
(1) 由于工程拖期竣工、成本超支、即新增成本等原因,引起索赔和反索赔;
(2)索赔和反索赔大致分为4种:合同规定索赔、侵权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及道义索赔;
(3)合同规定的索赔又分为事由索赔和违约索赔;
(4)事由索赔事项分为工期索赔、经济索赔及其他索赔;
(5)违约索赔化为2种:虽违约,但最终完成工程的索赔;未建成工程,终止合同索赔。
(6)经济索赔按发生的原因可分为:工程变更索赔、不理的自身条件索赔=业主风险索赔、法令变更/物价上涨及货币限制索赔、缺陷责任反索赔、工期拖期/暂停停工/承包商违约等。
非合同规定的索赔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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