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不利的自然/现场条件索赔。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遇到了一般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能预见到的不利的自然条件(APC-Adverse Physical Conditions)或人为障碍,因此导致承包商为完成合同要花费计划外的额外开支。
(美国土木工程标准合同中称为“不同的现场条件/DSC-Differing Site Conditions")
2. 不利的自然/现场条件类型
(1)第一类APC:招标文件描述的现场条件失误;
(2)第二类APC:招标文件根本没有提到,且按该项工程的一般施工实践完全出乎意料出现的不利的现场条件。有经验的承包商难以意料。
两类施工现场条件变化,均为地下条件变化;水文、气象原因造成破坏和损失,不属于该范畴,属于投标风险,(特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是业主的风险)一般由保险公司赔偿。
3. 处理原则:一般的不利水文气象条件属于承包商的风险;特殊反常的水文气象条件,即”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APC/DSC),则属于业主的风险。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商完成某项工作,而承包商认为该项工作已超出原合同工作范围,或超出其他投标时估计的施工条件,因而要求补偿其附加开支,即新增开支。
(1)附加工程:合同工程项目中所必不可少的工程。(列入BOQ的工作,未列入BOQ)
(2)额外工程:工程合同文件里“工作范围”中未包括的工作,缺少这些工作,原定的合同工程项目仍然可以运行并发挥效益。(不属于BOQ中的工作项目)
( “新增工程分类表”;BOQ=工作量表)
(1)包括在招标文件中的“工作范围”所列的工作内,并在工程量表(BOQ)、技术规程及图纸所标明的工程,均属于附加工程;
(2)咨询(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的工程变更,如属于“根本性的变更”,则属于额外工程。
(3)发生的工程变更的工程量或款额,超过一定的界限时,即超出了附加工程的范围,应属于额外工程。
区分是否超出了附加工程的范围,合同中最好阶定。如:当某一工作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的2%,且工作量超25%,才能算超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