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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听课笔记:05
三、工程拖期索赔
1. 含义:
承包商为了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花费了较原计划更长的时间和更大的开支,而拖期的责任不在承包商。
(1)由于业主的原因;
(2)由于工程师的原因;
(3)由于客观原因。
* 如果业主或工程师没有向承包商发出加速施工的指令,承包商不能够或没有权利作出加速施工的措施。
* 尽管承包商的工作量跟合同规定的没什么不同,仅仅只是拖期了,也可提出索赔。

2. 工程拖期的分类:
(1)可原谅的拖期:对承包商来说,这些工期延误不是承包商的责任,承包商可以得到原谅。上述三种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均为可原谅的。
* 对于业主来说,有两种选择:一为可对承包商发出加速施工的指令,确保工程如期完成,业主承担加速施工的费用;二为接受拖期事实,支付承包商工程拖期索赔款。
(2)不可原谅的拖期:拖期是由承包商的自身原因引起的。对于不可原谅的拖期,承包商所索赔权。
* 在承包商原因引起的拖期里,要注意如果是由与承包商有合同关系的单位(如供应商、贷款银行、分包商等)而引起的责任,通过承包商共同完成业主交下的工程承包任务的,均应当由承包商承担。之后再根据承包商与该单位根据自身的合同进行处理。(如果分包商为业主所制定的,可通过工程师与业主进行协调。)

3. 处理原则:
(1)按不同延误类型处理:
- 可原谅的拖期,若原因由业主或工程师引起,可获得工期延长和经济补偿;客观原因,可得到EOT,但得不到经济补偿。
- 不可原谅的拖期,索赔失败。即得不到EOT,也得不到经济补偿。
* 误期的话,应加速施工,积极创造条件,挽回工期,宁可自己受点损失;
如果消极对待,除了需要支付误期处罚外,甚至可能被终止合同。
(2)按延误有效期处理:
工期延误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事发生而形成的,称为“共同性延误”。
- 判别原因的先后初始。在初始的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的并发延误原因不承担责任;
- 如果业主是初始延误者,且这个延误处于施工组织的“关键路线”(Critical Path)上,则承包商不但可以获得EOT,而且还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 如果工期延误是由客观原因造成,承包商可以获得EOT,但不能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加速施工索赔
1. 含义:
业主在决定进行加速施工时,向承包商发出书面的加速施工指令,审核承包商拟采取的加速施工措施,并明确加速施工费用的支付问题。而承包商需为加速施工所增加的成本开支提出书面的索赔文件。

2. 加速施工成本开支组成:
(1) 采购/租赁原施工组织设计中没有的机械设备;
(2)增加新的工人或采取加班措施;
(3)增加材料/生活物资供应量;
(4)采取奖励制度,提高工效;
(5)工地管理费用增加等。

3. 处理原则:
(1)明确工期延误责任(可否原谅、确定责任归属);
(2)确定加速施工的持续天数(公式);
(3)明确加速施工费的计算方法(工程变更计价法、加速施工奖金)。
* 业主或工程师应公平合理正确对待加速施工。决定加速施工前一定要双方商定好,而不应该业主或工程师模糊要求或者以误期处罚作为警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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