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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听课笔记:38
第38讲 德国民法典
1815年德意志联邦成立后,随着德国民族统一运动的兴起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制定全德统一民法典的问题日益引起重视。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前后经历了22年的漫长岁月,这样也使德国民法典具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坚实的理论基础,因此《德国民法典》被称为“德国法律科学的集大成者”。
(一)1900年德国民法典
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联邦德国的现行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学说汇攥》为蓝本加以编撰,共5编,35章,2385条,是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规模最大的一部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相比,《德国民法典》从编撰体例到主要内容以及立法技术等各方面都有很大不同,反映了资本主义由分散的自由经济向大规模垄断经济发展时期的时代特征,是继《法国民法典》后资本主义民法立法的又一座里程碑。
第一编:总则(第1-240条)。主要内容是规定涉及民法各部分的一般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第241-853条)。主要内容包括债的内容、因契约而产生的债务、债务关系的消灭、债权的转让、债务的承担以及各种具体的契约等。
第三编:物权法(第854-1296条)。主要内容包括占有、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先买权、土地的产物负担、土地债务、质权等。
第四编:亲属法(家庭法)(第1297-1921条)。主要内容有民事婚姻、亲属关系和监护等。
第五编:继承法(第1922-2385条)。内容包括继承顺序、继承人的法律地位、遗嘱、继承契约、特留份、丧失继承资格、抛弃继承的契约、继承证书等。
(二)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1.法典以《学说汇纂》为蓝本,开创了现代民法编撰的新体例,被称为ie“现代学说汇编”。
2.法典为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传统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变化。
3.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明确法人是民事权利的主体。
4.法典既吸收了资本主义立法的新成果,反映了时代特点,又用浓厚的封建制度的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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