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
第一节 日本封建法概述
一、日本封建时期法律的演变
从”大化改新”至1868年“明治维新”,是日本长达一千二百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日本整个封建时期的法律制度,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时期的法律(645-1192年)
“大化改新”以后,日本便开始了以中国隋、唐法律制度为模式,以律、令、格、式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法典编撰工作。在律、令、格、式的成文法体系之外ia,这一时期实际上还存在若干习惯法,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大多是关于官厅执行公务程序方面的内容。
(二)镰仓和室町幕府时期的法律(1192-1603年)
该时期最重要的法律是镰仓幕府(1192-1336年)于1232年颁布的《御成败式目》。它是依据司法实践并参考《养老律令》而制成的。
(三)德川幕府时期的法律(1603-1867年)
这一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幕府法和藩法。
二、日本封建法的基本内容
(一)所有权制度
(二)债权债务制度
(三)家庭、婚姻、继承制度
(四)刑法
(五)司法组织和诉讼制度
三、日本封建法的基本特点
1.日本封建法是中华法系的组成部分。
2.日本封建法的各个发展阶段,习惯法始终占据一定的地位。
3.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而且由一刑法突出)较私法发达。
4.内容具有阶段性特点。
第二节 近、现代日本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明治维新和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
1868年日本的“明治维新”是一场以建立天皇制中央集权的资产阶级国家制度为内容的倒幕运动,其总方针是实行“富国强兵、殖产兴业、文化开化”三大政策。其性质是一场不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明治维新后,日本开始创建资产阶级法律制度,至1907年日本近代的最后一部法典-----刑法典制定完毕,其间大致经历了两个时期。
(一)奠基时期(1868-1875)
(二)法典编纂时期(1875--1907)
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法律制度的变化(分为两个阶段)
(一)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至1932年前日本法律制度的发展
(二)1932年后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日本法律的法西斯化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法律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