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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听课笔记:43

                                                     第三节 宪法
一、 明治宪法
       明治维新初期,政府于1875年4月发布诏书,承诺逐渐建立立宪政体。1890年11月29日召开议会时,宣告宪法正式生效。《大日本帝国宪法》又称“明治宪法”,由天皇、臣民权利和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和补则七章组成,共76条。其内容特征主要有下列方面:
(一) 确立天皇专制制度
1. 宪法确立天皇主权原则
2. 宪法确立天皇居于国家统治权的中心地位
3. 宪法确立天皇拥有独立的统帅权 
(二) 宪法规定了有限的自由权利

       总之,明治宪法作为日本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它是明治维新的产物和学习西方法制的结果,对于进一步打破封建制度,创建日本近代法律体系及推进日本政治的近代化有重要作用。但是,在明治宪法体制下,民主、自由的内容有限,天皇拥有绝对大权,而且默认军部享有独立于内阁之外的军权,这既是日本封建军国主义残余的体现,也为日后走上军国主义道路,发动法西斯侵略战争提供了可能。

二、《日本国宪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战败后,麦克阿瑟亲自主持与1946年2月由盟军总司令政治局拟定并起草了宪法草案,并送交日本政府。11月3日以《日本国宪法》正式通过颁布,与1947年5月3日开始实施。它是日本的现行宪法,条文采用口语体形式。
《日本国宪法》除序言外,正文共11章,依次为天皇、放弃战争、国民的权利和义务、国会、内阁、司法、财政、地方自治、修订、最高法规、补则,共103条。它与明治宪法相比,在内容上大大前进了一步。
(一) 否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天皇,确立了国民主权原则
(二) 宣布放弃战争,体现和平原则
(三) 扩大了公民的自由权利,强调了对人权的保障
(四) 明确三权分立原则与责任内阁制

      现行宪法颁布以来,日本各界围绕宪法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至今,全面的、明文的改宪目的并没有达到,但在宪法的实际运用过程中通过解释宪法、判例等手段,已使宪法的部分内容、原则发生了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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