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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听课笔记:44

二、《日本国宪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战败后,麦克阿瑟亲自主持与1946年32月由盟军总司令政治局拟定并起草了宪法草案,并送交日本政府。11月3日以《日本国宪法》正式通过颁布,与1947年5月3日开始实施。它是日本的现行宪法,条文采用口语体形式。
《日本国宪法》除序言外,正文共11章,依次为天皇、放弃战争、国民的权利和义务、国会、内阁、司法、财政、地方自治、修订、最高法规、补则,共103条。它与明治宪法相比,在内容上大大前进了一步。
(一) 否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天皇,确立了国民主权原则
(二) 宣布放弃战争,体现和平原则

宪法第9条  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作为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三) 扩大了公民的自由权利,强调了对人权的保障
(四) 明确三权分立原则与责任内阁制

现行宪法颁布以来,日本各界围绕宪法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至今,全面的、明文的改宪目的并没有达到,但在宪法的实际运用过程中通过解释宪法、判例等手段,已使宪法的部分内容、原则发生了变迁。

日本民法

(一)明治民法的制定

18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被称为“旧民法”。
由于旧民法在内容上过于法国化,尤其是有关家庭法的内容不符合因明治维新的不彻底而保留大量封建残余的日本国情,因而遭到日本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对,终被帝国议会决定延期实施。
1898年7月16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就是《明治民法》,共36章、1146条,体例为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在日本,一般称前三编为财产法,后二编为家庭法。
1898年实施的《日本民法典》是日本从依照法国转而学习借鉴德国法的成果之一。其主要特点为:
1. 资产阶级民法的内容和原则主要集中体现在法典的财产法部分
2. 家庭法则大量保留了封建时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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