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几个阶段(四个)
1、 古希腊罗马阶段(自然法学):(属于萌芽,产生时期,孕育在哲学中。其代表人物: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
2、 中世纪阶段(基督神学的自然法学)
3、 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独立的力量,古典自然法学,它是与封建思想作斗争)
4、 帝国主义阶段(垄断阶段,流派众多,是与自然法学相对立的实证主义法学派)
二、西方法律思想的特点(与中国法律思想的对比)
西方更多强调人的法律理性、平等、自由,中国强调君权和宗法等级。
1.西方法律思想:自然法思想贯穿始终,基于人的本性,客观存在的实际。
是用“自然理念”指导法律。
在中国古代:如庄子“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天人合一”等,提倡顺应自然,
更多的强调“法律虚无”
2.西方法律思想:宗教神学色彩非常浓厚,基督教神学对西方影响重大,倡导平等观
3.西方法律思想:学派对立明显,阶段分明
在中国古代:儒学
4.西方法律:基本概念差异很大
如:“法”分为:客观法,实在法。又如:“法律”一词,在西方代表“权利”;在中国更强调“义务”,发即刑。再如“法治”一词,在西方意为“法律至高无上”;在中国古代意为“人治,即君主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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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希腊雅典的民主制度是西方文明的开端,伯里克利执政时期称为黄金时代。德古拉编写和颁布了希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德谟克利特唯物主义原子论。赫拉克利特提出自然法和人为法的区别,辩证法的奠基人之一。
第一节 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
公元前五世纪,古希腊的哲学和思想发生了一次深刻的变化,哲学从宗教中分离了出来。完成这次转变的思想家,被称之为智者。智者以自然这个概念为前提,论述过自然法,认为自然就是真理或称为实在。也是最先提出反对奴隶制思想的人。人为法并不代表正义,不应当遵守。
第二节 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一、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
认为实践中,人为法高于自然法。公民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美德既是知识。
二、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对话集》《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理想国》第一阐明理想国的产生和组成,这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第二规定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他重人治轻法治。理想国中的等级制度,统智者——金子——智慧;军人—银子—勇敢;节制、正义属于三个不同等级;劳动者—铜和铁。
柏拉图认为贤人政体是最好的政体,也就是他的理想国。柏拉图重视立法工作,1,立法只有为之立法的国家应该是自由的。2,这个国家应该是统一的。3,这个国家的人民对法律应该具有理解力。全部的善德是制定法律的最高标准。法律与政体的关系,认为混合政体形式是最好的。柏拉图后期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
第二章 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波里比阿法律思想
罗马第一个法律思想家,他是希腊人。《罗马史》他的三点结论:第一政体循环论,第二混合政体论,第三制衡原理。一切非混合政体的形式,都会退化与衰败。执政官——君主,元老院—贵族,平民会议—民主势力。
第二节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他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同罗马法结合在一起的主要代表人物。《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
一、理性、法和正义的关系
西塞罗伊自然法理论为基础,以人为前提,来解释人类理性法与正义的关系。人和上帝的第一份共同财富就是理性。正当的理性就是法,所以我们认为人和上帝共同具有法。
二、法的定义
自然法既不能废除,也不能取消。自然是衡量一切的标准,法就是理智,支配正当行为和禁止错误行为就是法的自然职能。凡是正当的和真正的法律都是永恒的,而且不与成文法相始终。现行法和正义相矛盾的话,这种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实际上是指代表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法律。
三、法律同执政官同政体的关系
国家是一个道德的集体,也既‘人民的事业。’
第一西塞罗把国家和法律认为是人民的共同财富。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第二,执政官必须依靠法律来办事,所以执政官使法律的产物,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第三,国家制定的法律和国家要永远服从上帝的法律,道德或自然法,这种法律超越人的选择和人定的制度,它是更高一级的正义统治。国家使用暴力,
只有在它来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是才是正当的。西塞罗的人民,把大多数的奴隶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