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性:认识到不同的权力内部有复杂的内部要素,立法、行政、司法有相对独立性,对于防止国家权力腐败,防止专制有重要意义。(产生的渊源,我们封建社会没有,源头在古希腊,西方人让人感觉古希腊很骄傲,整个政治制度追根溯源都能找到古希腊,当时国王贵族平民三个阶层没有一个强大到可以统治一个国家,于是他们就妥协,比如国王掌管行政,立法是平民阶层,这是妥协的产物。在这种情况下要对权力分立,分权理论应用而生。封建社会后期资本主义国家,看英国,资本主义革命并不彻底,和国王妥协,组成上下院,君主立宪制。多党制也是利益集团之间相互妥协的结果,每个都没有绝对的优势。)
分权制衡理论是各阶层、各利益集团相互妥协的结果,但只是理想,真要做到三个权力这么独立,分工明确,(通过委托立法立法权落到了行政机关的手里,立法权削弱,行政权扩大)在现实社会中很难完全落实到实处,仅仅是理想而已。
西方宪政的六个问题之间的概述,关联
理论体系以自然状态为出发点,以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原则(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作为理论核心,以社会契约和宪政国家为政治结论(天赋人权理论和人民主权理论最终导致社会契约论)。将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论证为自然法的普遍原则,在指导资产阶级革命及巩固资产阶级革命成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天赋人权理论描绘和论证了自然状态下人类的权利状况,这一理论的提出否认了人的权利依赖于神的恩赐,这种权利是人生来就应该有的,这样就否定了神学世界观和君权神授的理论,指出当人的天赋权利受到侵犯时候有反抗暴政的权利。在现实社会中应得到切实的保障。社会契约论是天赋人权的逻辑发展,这一理论说明了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根据社会契约人们的天赋权利实现了一次分立,其中一部分由自己保留,称为社会生活中公民的权利,另一部分交给国家来行使,从而转化为政治权力,说明政治权力从根本上讲是人民通过契约也就是宪法来授予的,是公民权利和天赋人权的派生物,其目的在于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政府不是目的,而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工具,权力受权利制约,人民主权理论是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的必然结果,不仅把国家最高权力的根源归于人民,也表现了主权所有者的和国家权力行使者的分离,即主权者与政府的分离,政府是主权的执行者和人民的公仆,人民主权理论的发展最终以代议制的形式实现,分权制衡是西方宪政体制的基本模式,表现了西方宪政以法制权,以权制权的指导思想,相对于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纵向制约,分权制衡是对权力的横向制约,既保证政府内部配合又使他们相互牵制平衡。
第四节,西方自然法学的评价
一、自然法学在西方得意产生和长期存在的原因
产生:源于西方发达的商品经济(西方自然法学与中国道家的自然法学异同?
中国也有自然法,道家,道法自然,和中国不同,西方自然法是以理性为核心的,更加肯定人类自身的认知能力,主张人按自身的理性改造社会;中国自然法是效法自然,无为而治,以自然为标准,人是消极无为的。东方消极,忽略了人在自然法中的地位。强调法律虚无,认为法律不是什么好东西,顺应自然。老子说过“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我们就顺应自然吧。西方自然法产生于古希腊发达的商品经济,海上贸易,可以助长人的平等观、自然观,中国人注重对人的约束,中国人注重权,西方人注重自然。古希腊哲学西方是自然哲学,中国是)
二、西方自然法学的贡献和局限
(一)自然法学的性质
自然法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哲学,中国的西方的哲学是自然哲学,中国是伦理哲学。(赫拉克利特认为世界都有定术,术就是数。不是绝对正确,但一定是有关联的,比如我们现在的数字化时代。所以古希腊的哲学的确是先进的)
(二)自然法学的贡献和局限
自然法学是一种理想,自然法学就是一种目标,是法律的应然状态是法律奋斗的目标,非常唯美,不满足于现实中的法律,不迷信现实中的法律,总是对现实中的法律批判,这是我们法律进步的要求和目标,是进步的动力。(就像理想中的我和现实中的我一样)梅英说过人类社会如果没有自然法学,人类社会的发展会是现实生活有很大的不同。我们可以看罗马司法,自然法的平等观对罗马法的变革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自由、平等、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都是罗马法的核心。资产阶级革命也是以自然法为理论基础。
局限:强调法律的客观性,研究法律的终极目标,但是忽视了法律的形式、技术。重视法律的宏观,忽视了法律的微观。一直到边沁、奥古斯丁的分析法学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