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听课笔记:28(南无阿弥陀佛)
现实主义法学(运动)(代表人物:鲁诶林)
鲁埃林:认为实体法的作用比我们想象的小的多,法律的关注的重点应从法律规则转移到法官的实际活动中来,这是最重要的;法官所做的关于解决纠纷的作用就是法律本身。
弗兰克:认为法律的特点是不确定或不稳定性,所谓法律的确定性或稳定性只是法律的神话。社会生活日新月异,法律要成为适用的,必须从确定性的神话中走出来,人类从来没有创造出永恒不变的法律,在现代社会中,更没有到处适用的规则和制度。一旦认识到法律的这种不确定性,人们就必须从法律关注的重点从本本从条文中转移到现实中来,注重法官的行为。他持事实怀疑论,并通过一系列的数据来说明法律的不确定性:不同的法官对同类的案件的处理存在很大的差异。如他调查了546起酗酒案件,由三个法官来判决,甲释放了一人,其他全部定罪;乙释放了18%;丙释放了54%,所以判决的结果是根据法官的宗教情节、家庭经历、个性特征等来决定的。法官在判决中是基于事实为依据的,而这个事实是法官在判决过程中所感受到的事实,是通过法官利用自我的智力经历等来认定的事实,并不是案件发生的真实事实,这就是主观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差别,即事实怀疑论。所以,法官对法律的实施的影响。弗兰克认为,以客观事实来判决是个神话。法律的概念是以实际执行法律的人为中心,法律就法官判决而不是条文。一般法律规制只是本本的法律,只是来作为预测的工具,法律的判决才是真是真正的法律,只有行动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
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创始人法国的狄骥。社会连带关系,是指社会是有机的,个人的,结合而成,这种结合使得社会分工中的个人相互合作,成为社会存在的基本条件,从而保证社会正常的运转。社会连带关系是社会的相互依赖,是一种事实,不是道德。人类社会生活始终是联合的,这种联合是处于人类生存的需要。社会连带关系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事实,它作为社会存在的基本条件,必然决定社会规范的内容,社会规范的存在就是为了保证满足社会连带关系的需要,使得社会连带保持稳定性持续性。社会规范分为经济规范、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经济规则是规定人民财富的生产流通交费的一切行为,道德规范是人民在社会生活中所遵守的社会风俗的社会规则,法律规范是道德规范和经济规范所转化而来的,是最高的社会规范。经济规范和道德规范到了一种需要强制干预的情况下转化为法律规范。权利义务观:人在社会生活中,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天赋人权是一种个人主义的权利观,人并不是出生就有权利,但人一出生就是集体中的一员,出生就有维护集体权利的义务。
庞德的社会法学:是社会法学的集大成者。著作:《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庞德把法学作为一种社会工程,作为社会工程的法学的目的就是尽可能合理的建构社会结构,以有效的控制由于人的本性而导致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他认为法律的任务就是以最小的浪费来调整各种利益冲突,立法者、法学家的作用就是法律的实施效果,立法目的是什么,没有必要去研究法律的本质。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法学就是在社会控制的角度来研究法律。关于利益的分类和保护:个人利益、公众利益、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最重要的。社会利益包括:维护安全、维护道德、社会自由的维护等。不同的时期对三种利益的维护是各有侧重的,法律不是创造利益,而是维护利益。关于社会法学派与其他法学派的比较:社会法学派注重的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抽象的内容,注重的是怎么来协调厉害关系,而不是权利;不以理论出发, 而是以法律的实际出发来研究法律;法律规制的权威来源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利益,而不是国家的强制力,或者道德约束力社会压力;法律规制存在的形式只是一个手段,判例也好,习惯也好,成为法也好,重要的是让它适合当地的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