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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十二讲


第二节 票据行为要件

一、票据行为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是绝对无效的。

二、意思表示真实(若存在瑕疵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
在票据法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的无效是受到限制的,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依法作成票据书面

(一)票据材料:我国对票据材料要求非常严格,要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的统一印纸;
票据用纸与空白票据概念不同。票据用纸上无任何印章、文字填写。若为空白票据,其上应有签章。
票据本身无地方写时,可以使用粘单,但第一个使用粘单的要在票据与粘单间盖骑缝章。
记载工具,为记载防弊,如要用碳素墨水书写等,法律无强制规定。

(二)记载事项。要按法定要求记载。
根据记载与否将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同划分:
1、绝对记载事项:若不记载,其行为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应当记载,若未记载法律上给予补充。如汇票应记载到期日,若未记载到期日,视为见票即付;
3、得(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若记载则受此记载的约束;
4、无益记载事项:若记载,法律上当做无效或不存在;
5、有害记载事项:如果记载将导致该行为无效;
6、不发生票据上效力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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