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票据权利的保全
1、含义: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所实施的有关行为。
2、保全行为的种类:
(1)付款提示、承兑提示。依照票据法规定,持票人需要在一定期限内作出付款提示、承兑提示,否则,就可能丧失追索权。
(2)请求作成拒绝证明(证书)。当付款得不到实现时,按票据法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取得拒绝证明,否则也会导致追索权的丧失。
(3)中断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间。通过请求、诉讼等方式,使票据权利时效的中断,避免票据权利的丧失。
三、行使、保全票据权利的时间和地点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没有营业场所的,应当采取住所进行。
第三节 票据权利的消灭
一、票据权利的相对消灭与绝对消灭
票据权利是证券权利,有重形式和外观的特点,虽单纯的清偿、抵销等可使权利消灭,但仍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绝对消灭(可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情形:
1、票据权利因票据上记载的情形(如记载收讫)而绝对消灭;
2、票据权利因票据本身的毁灭(仅限票据权利人的故意毁灭,若非故意则不毁灭))而绝对消灭;
3、因为其他法定事由(如因保全手续欠缺而丧失追索权)而消灭。
二、票据权利的时效
1、与民法诉讼时效相比,票据权利的时效有如下特点:
(1)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间比较短;
(2)一般国家的立法,对票据权利时效,往往采用差等主义(根据不同的票据类型和不同的票据当事人,时效期间有差异);
(3)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届满后,票据权利本身消灭。
2、依照《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从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之日起两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从出票之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从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从清偿之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第八章 空白票据
一、含义
指票据行为人预先在票据上签章,而将其他应当记载事项的全部或部分留待自己或者授权他人补记完成的票据。
英美法称之为未完成票据。日本称之为白地手形。
二、空白票据的要件
1、票据上应记载事项(如金额、收款人、到期日等)全部或部分欠缺;
2、必须经票据行为人签章;
3、票据权利人授权他人补记或者留待自己补记;
4、必须有空白票据的交付,但交付的欠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