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成文法律的产生
经济方面的原因:由于铁制工具的应用和牛耕的出现,私有土地数量增加,原有的土地制度被破坏;
政治方面的原因:周平王迁都雒邑,宗法制日趋松弛,法治取代礼治。
二、春秋各国法的公布情况
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公元前513年,赵鞅、荀寅,铸刑书于鼎。
三、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春秋以前虽然有成文法,却没有公布。
成文法公布的意义:打破了奴隶主的特权地位;拉开了封建法律制度建立的帷幕。
四、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儒家法律制度
礼中纳入了“仁”,法学思想是“仁”的一部分。
其特点是:
民本位,苛政猛于虎,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立法讲宽简,反对霸道,执法上反对不教而杀,用刑上,究慎刑。
宗族伦理,强调的是孝。复仇。民事上表现为无私产,不能告发尊长。
相对的君权主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