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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听课笔记:08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成文法律的产生

经济方面的原因:由于铁制工具的应用和牛耕的出现,私有土地数量增加,原有的土地制度被破坏;

政治方面的原因:周平王迁都雒邑,宗法制日趋松弛,法治取代礼治。

二、春秋各国法的公布情况

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公元前513年,赵鞅、荀寅,铸刑书于鼎。

三、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春秋以前虽然有成文法,却没有公布。

成文法公布的意义:打破了奴隶主的特权地位;拉开了封建法律制度建立的帷幕。

四、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儒家法律制度

礼中纳入了“仁”,法学思想是“仁”的一部分。

其特点是:

民本位,苛政猛于虎,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立法讲宽简,反对霸道,执法上反对不教而杀,用刑上,究慎刑。

宗族伦理,强调的是孝。复仇。民事上表现为无私产,不能告发尊长。

相对的君权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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