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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科认证培训》听课笔记:19
一、罗马法的概念及其沿革
(一)罗马法的概念
罗马法可以有两种理解,首先是泛义上的,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公元前8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查士丁尼(Justiuianus,527—565年在位)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其次是狭义上的,这主要指罗马私法,即调整罗马市民之间人身及非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无论是广义上的还是狭义上的,它都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
(二)罗马法的发展和演变(沿革)(结合一下罗马的历史)
罗马法的发展与罗马国家社会经济与政治体制的发展紧密相联。罗马奴隶制经济经历了一个发生、发展、强盛到衰弱的过程,政治体制经历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和帝政专制时期,整个法律制度沿着发生、发展、发达到高度完备,这个一个轨迹前行。(从法律形式看,到罗马国家后期越来越完备;但从法律规范看,则与经济的发展状态相联系,经济越发达、繁荣,法律也越发达。从而告诉我们,认识社会现象,不能用一种固定格式去套。)
罗马法的发展依据罗马社会经济的发展的政制的演变,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初生、发展、发达和完备。(与经济、政治、文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1、王政时期(公元前8——前6世纪)
主要是古老氏族的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至王政后期国家最后形成时,它们逐渐演变成为习惯法。
2、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前3世纪)
罗马法开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这个时期,需要注意的有两个问题,一是《十二表法》的产生;二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前者是罗马法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后者,围绕着罗马国家的大部分时间,是了解罗马国家的政制演变、法律发展的重要线索。
十二表法的产生既是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结果,也是古罗马社会法律成长到一定阶段的标志。长期以来,法律由族把持,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结果是同意起草成文法。民众大会同意成立一个由10人组成的委员会,从事立法工作,立法委员会在对希腊考察法制回来后,于公元前451年制定了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公元前450前改组了十人委员会,又制定两表,作为前者的补充。
《十二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共有105条。涉及土地占有、债务、家庭、继承和诉讼等方面的法规。
其特点表现为:
(一)诸法合体,以私法为核心。《十二表法》内容较为庞杂,有刑法、民法、诉讼法,也有宗教仪式、丧葬的规范。它民刑不分,实体法程序法混杂,但《十二表法》的主体是私法。
(二)反映了罗马奴隶制的发展和社会分化的过程,确认了自由民与奴隶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规定平民与贵族间不得通婚。
(三)维护私有财产,如第八表规定放火或夜间行窃者可即时处死,还特别详细地规定债务奴役制。
《十二表法》的许多内容体现了平民斗争的胜利成果,冲破了贵族对法律知识和司法权的垄断。
所以说,《十二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是对原先存在的罗马习惯的总结,并以成文法的方式,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十二表法》也是古代奴隶制法中具有代表意义的法律文献之一。
贵族与平民地位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平民与贵族不得通婚;二是平民无权分享公地;三是平民不能担任罗马国家公职,《十二表法》之后,至公元前3世纪左右,平民在政治、经济和法律上都已取得与贵族平等的地位,开始享有完全的公民权。平民上层和旧贵族一起成为掌握罗马政权的新贵族。
3、共和国后期及帝国前期(公元前3世纪——公元3世纪)
公元前3世纪以后,罗马的奴隶制经济获得很大发展,对外战争的胜利又使罗马版图日益扩大,最后成为横跨欧亚非的一个庞大的努力制国家。
除了现有的市民法,开始出现新的法律形式和规范。首先是“裁判官法”的出现,其后是万民法的诞生。
公元前367年,罗马设置内事最高裁判官,通过审判实践和颁布告示,补充和修改了市民法,至共和国末期,经过长期积累,这种告示便形成一整套广泛的、固定而统一的规范,独立于市民法之外,称“最高裁判官法”。
为了解决异邦人和被征服地区居民内部以及他们同罗马居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元前242年罗马国家又设置外事最高裁判官,专职处理此类案件,逐渐形成一套“万民法”。
公元212年皇帝卡拉卡拉颁布著名的《安敦尼努赦令》,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全体自由民,万民法与市民法两个体系逐渐接近,至公元6世纪,制定查士丁尼法典时最终统一起来。
帝国初期,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日益加强,其著述和一系列的司法实践活动,使罗马法律能够适应社会需要的不断发展,此后,随着皇权的逐步加强,皇帝赦令逐渐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经济是法律发展的第一要素)
4、帝国后期(公元后3——6世纪)
公元3世纪开始,罗马帝国日趋衰落。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被推翻,但大规模、系统的法典编纂工作,是在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统治期间(527——565)和他死后的一段时间进行的。
(三)罗马法发展的特点
(一)法学家起了突出的作用
在罗马法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法学家起了突出的作用。这种作用表现为四个方面:1、解答法律问题;2、指导当事人诉讼;3、为客户撰写契据;4、注释、整理和编辑罗马法的各种渊源,并著书立说。这当中,解答和著述对罗马法的发展走着显著作用。
(二)立法与司法并举的方式,有力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裁判官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当时 的法律规定,裁判官握有决定案件应否审理、被告能否抗辩以及诉讼程序等职权,通过这种审理活动,裁判官便获得了创新诉讼程序规则的权利。
更重要的是,按照罗马惯例,内事裁判官可以颁布各种告示,作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从而使他们获得直接立法的权力。
裁判官告示和罗马法学家的解答、著述是紧密联系的,后者常常为裁判官接受,成为指导审判,发布告示的理论依据;而前者则为法学家的活动提供了丰富的材料,比如对裁判官告示的注释、解答等等,两者相辅相成,推动着罗马法的逐步发展。
(三)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
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进行的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律编纂,不仅是罗马法得以传至后世的一个关键性步骤,也是古代法律发展史上的一大壮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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