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成立后,我国的环境立法经历了的阶段: (6部环境保护法、11部自然资源管理法律。)
(1)产生阶段:1949年到70年代初
(2)发展阶段:70年代初到1978年 。1973年,全国召开第一个环保会,会上制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1974年,我国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它标志着国家一级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从此诞生了。1973—1978,形成了“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1978年,我国颁布了经修改的《宪法》,第11条: “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这样环境保护首次被列入国家根本大法之中,为其他专门环境法律制度的制定奠定了宪法基础。
(3)迅速发展阶段:1979——1989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实施。
(4)改革完善阶段:1989年——
到目前为止,我国6部环境保护法律,11部自然资源管理法律,30多部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行政法规,30多部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395项各类国家环境污染标准,600多项地方环境保护、资源管理法规。我国环境法体系已初步形成。
2、环境法德体系:由一国现行的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协调一致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特点:(1)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国内环境立法、法规及规章、标准的统一有机整体。
(2)全部现行有关环境法律规范构成的
(3)现行环境法律规范,在客观上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
3、我国环境法的体系
宪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综合性环境基本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
环境标准
其它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4、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以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贯穿于环境法体系中的基本准则。它是环境立法、执法的基础和指导。
(1)协调发展原则 (处于首要地位,反映了当代环境立法的实质)
(2)预防为主原则 (综合治理原则)(是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的重要保障)
国家在环境环境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以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 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控制在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社会物质财富和人体健康容许的合理限度之内。
(3)污染者付费原则 (1972年OECD中提出)
明确污染者的责任
(4)公众参与原则
华宁资源保护中任何人都享有保护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都有平等的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该项原则确立的理论基础在于环境权。
5、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为实现环境法的目的和认为,根据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而制定的具有普遍意义和起主要管理作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它是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是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点:(1)规范化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一般有国家在相关的法律中规定,确定其基本内容和具体实用程序,自然体系,相对独立,形成制度化模式。
(2)系统化
针对一类环境法律问题的具体规定组成相对完整的一类规则系统。
6、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预测性、综合性)
实现对该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建设该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项目环境报告书的内容
1)总论
2)建设项目情况
3)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调查
4)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的环境近期、远期影响分析和预测
5)环境监测制度建议
6)环境影响评价经济效益分析
7)结论
(2)三同时制度
指一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3)许可证制度
凡是对环境资源有不利影响的各种开发、建设项目的排污设施及其经营活动,需要事前经过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法许可证后,才能按照规定的要求或条件进行建设和排污活动的一系列管理制度。他是各国环境法普遍采用的制度。
许可证的管理程序:1、申请2、审查(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3、决定 4、监督5、处理
(4)排污收费制度 (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