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水污染防治法
一、水污染的概念
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二、水污染防治立法概况
1、50年代起
2、1979年9月 《环境保护法《试行》》
3、1989年7月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1988年 《水法》
三、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水污染防治中的职责
(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原则
1、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相结合原则
2、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原则
3、水污染防治与企业布局、改造相结合原则
(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
1、关于水环境保护标准制度
(1)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
(2)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
(3)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2、关于防止地表水污染的规定
地表水:地球陆地表面的水体 即江河湖泊、池塘水库中的水体
(1)设置排污口的限制制度
(2)事故性排放的处置制度
(3)禁止排放制度
(4)达标排放制度
(5)农药和化肥的使用管理制度
3、关于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地下水:地表以下的潜水和承压水
(1)地面渗漏污染防治制度
(2)开发中的污染防治制度
第四节 海洋污染防治法
一、海洋污染的概念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海洋污染防治立法的概况
三、海洋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政府各行政部门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
(二)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
海洋污染事故应急报告制度
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度
(三)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
1、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禁止开发制度
(四)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的污染
倾倒: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
(五)防止船舶对海洋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