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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听课笔记:04

第三节   水污染防治法

一、水污染的概念

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二、水污染防治立法概况

1、50年代起

2、1979年9月    《环境保护法《试行》》

3、1989年7月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1988年  《水法》

三、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水污染防治中的职责

(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原则

1、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相结合原则

2、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原则

3、水污染防治与企业布局、改造相结合原则

(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

1、关于水环境保护标准制度

(1)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

(2)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

(3)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2、关于防止地表水污染的规定

地表水:地球陆地表面的水体  即江河湖泊、池塘水库中的水体

(1)设置排污口的限制制度

(2)事故性排放的处置制度

(3)禁止排放制度

(4)达标排放制度

(5)农药和化肥的使用管理制度

3、关于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地下水:地表以下的潜水和承压水

(1)地面渗漏污染防治制度

(2)开发中的污染防治制度

第四节   海洋污染防治法

一、海洋污染的概念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海洋污染防治立法的概况

三、海洋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政府各行政部门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

(二)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

海洋污染事故应急报告制度

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度

(三)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

1、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禁止开发制度

(四)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的污染

倾倒: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

(五)防止船舶对海洋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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