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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吉林大学》听课笔记:08

第四章   法的形式

第一节  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概念

根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把法律分为不同的类别,这种不同类别即法的不同的表现形式。法的分类是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要求,有一般分类和特殊分类两种分类。根据经济基础不同的划分是历史划分,这是法的本质分类。

二、法的一般分类

一般分类基本适用于世界上所有国家。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标准划分。

2、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进行划分。实体法又叫主体法,规定权利义务,程序法规定实现实体法所通过的程序。

3、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

4、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划分。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制的国家,如英国不实行成文宪法制,因此没有这种划分。

5、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律制订的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

三、法的特殊分类

这种分类仅适用于某一类国家和地区或某些国家和地区的分类。

1、公法和私法:根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性质、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及法所维护的利益为标准划分。(公法是指宪法、行政法、刑法,私法指民法和商法)

2、普通法和衡平法:英美法系国家特有的分类方法。修正补充普通法律的法就是衡平法。11世纪出现普通法,14世纪出现衡平法,都属于判例法。

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联邦制国家特有的法律分类。根据联邦宪法,有的法律只能由联邦制定,有的法律由联邦成员制定,有的法律由联邦和联邦成员共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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