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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吉林大学》听课笔记:10

第五章  法律效力

第一节  法律效力释义及其分类

一、法律效力释义

法律效力是指法所指向的对象的约束力和保护力。这种约束力和保护力是不可缺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法律效力与国家和法的合法性、权威性、社会承受性有着密切联系。是法律秩序中的非常重要的核心问题。

(一)法律效力的含义

1、法律规范的法律资格。一个法律规范必须是现行法律体系的一分子,具有相应的法律身份,否则丧失法律效力。

2、法律规范的合法性。合法即是合宪,一个法律体系中的有效规范必须处于宪法之下,不违背宪法,具有合宪性的规范。

3、法律规范道义上的约束力。法律规范必须是良好的、值得尊重和遵守的。道德上受到人们谴责和反对的规范,不应是有效的,也不值得人们信赖。

4、法律规范的实际约束力和保护力。一个法律规范被广大公民和国家机关普遍遵守,显然是一个具有法律效的规范,若规定的内容人们并做不到,国家也不允许,则其并不具有实际的约束力和保护力。

(二)法律效力的本质

从是什么、为什么回答,西方有四种法的效力观:逻辑、伦理、事实、心理

逻辑效力观。实证主义法学家一贯坚持的观点,他们以实证主义为基础,认为法律的效力不取决于法的内容,而是取决于它的外在表现形式。根据逻辑的思维,即按照一定的合法性的程序,合乎逻辑地制定法律。

伦理效力观。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自然法学派从道德评价出发,认为法律效力来源于法律之外,并不是法律之内。即现行法律只有符合公共的道德,才能得到大家的普遍尊重,才是有效力的。否则,就不具有法的效力。所以,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效力来源于道德的约束力。

事实效力观。社会法学派的观点,他们认为法是以社会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一个社会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切实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实际的约束力,才是有效的,也即有法的效力。所以说,法的事实上的约束力是法律的效力本质。

心理效力观。现实主义法学派观点,他们从心理学的观点解释法律,当法使人们的头脑中产生而且受到约束的情感,能够在心理上接受这种约束时,法律便具有了效力。即心理和情感上的约束力。

对上述四种效力观进行分析,他们都具有一定的缺陷,即对规律性的阐述,但也有一些值得借鉴的内容。

法律的效力从本质上说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效力从根本上说是生产关系自身历史的、必然的力量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

2、法律效力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而向社会施加的一种力量。

3、法律效力是国家强制力在法律生活中的体现。

二、法律效力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把法律效力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目前我国的法理学界对法律效力的分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根据效力的来源不同进行分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成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所具有的普遍约束力、强制力和保护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因为适用法律而产生的法律文件所具有的特别的约束力、强制力和保护力。二者之间都可称为法律文件的效力,其区别在于效力来源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一般的、普遍的,非规范法律文件是特殊的、特别的。二者合称为广义的法律效力。

(二)法的原生效力和派出效力。根据法律效力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的划分。法的原生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和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所产生的强制力、约束力和保护力。派出效力是指在法的原生效力没有实现或者没有全部实现的情况下,为了弥补所产生的弥补的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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