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法理学-吉林大学》听课笔记:11
《法理学-吉林大学》听课笔记:11

第二节  法律效力的位阶

一、法律效力的位阶的含义

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各种法的渊源及其组成部分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适用范围、时间的不同,而形成法律效力的层次。

这种效力层次仅指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对于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来说不存在效力差别。成文法国家中,以宪法为最高渊源,法律效力位阶逐级下降。英美法系国家,以法院判决为主。

二、法律效力的位阶的原则

(一)法律效力位阶的一般原则

1、在法律效力的位阶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的效力之上,其他的法律根据制定主体和程序的不同,上级法的效力一般高于下级任何一种法的效力。

(二)法律效力的位阶的特殊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是对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适用的一项法律效力位阶的一个特殊规则。

2、新法优于旧法。针对同一主体在不同时间制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

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对法的内容和意义所进行的说明,一般说来,解释和被解释都具有同等效力。但法律的解释和法律的文本产生抵触时,法律文本效力优先。

影响法律效力位阶的因素:

1、制定主体不同。

2、制定程序不同。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不同。

3、制定时间的先后和适用范围的广狭不同。

从形式上看是调整对象,而本质上看是社会关系性质的需要。

第三节  法律效力的范围

一、法律效力的范围的含义

法律效力的范围指的是法律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效力。

二、法的效力范围

(一)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法发生法律效力的空间。我国实行域内效力原则。

1、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在局部地区有效。

3、在领域外有效。

法的生效的时间:

1.颁布之日就生效

2.法的规定的具体生效时间

3.专门的决定 来规定生效的时间

4.某一个的时间生效

法的失效的时间:

1.新法公布  旧的自然作废

2.有效期的届满

3.有关机关专门文件颁布废止

4.因为法律完成它的使命而废止

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问题例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法的实效

收藏状态
收藏本课程的同学
相关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