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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吉林大学》听课笔记:12

第六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一、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体系一词泛指的范围就是由若干具有内在联系的事物所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由各个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组成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具有多方面的含义:法制体系、法治体系、法制的系统工程、法律的系统、法律渊源的体系。我国传统的观点认为,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结构,分类组合成不同的法律部门,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构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的特征:

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国内法的有机整体。并不包括国际法,如果包括国际法,一定是国际法的内化。

2、一国全部现行的规范所构成的。不包括过去的法律,过去的法律仅仅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存在。

3、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尽管调整对象、内容和方法不同,但客观上总是表现为一个相互协调、内部统一的有机整体。统一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统一性贯穿于各个部门法之中的指导思想、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二是统一性表现在最低效力层次的法律必须和较高效力层次的法律的原则相一致,即原则化和具体化。三是法律规范之间具有高等级层次性。四是立法技术和立法标准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的一致性。

(二)“一国两制”条件下,当代中国的法律关系

1、以大陆社会主义法为主体,两种制度并存的新格局。

2、法律体系中虽增加了资本主义法的成分,但在总体上仍保持社会主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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