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一)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一、权利概念的形成
权利是现代法治和法学中最重要的概念,其经历了漫长的形成发展的过程。权利并非古已有之,是近代文明的产物。就中国来说,并非来自于中国本土文化,而是西方法律文化移植的概念。西方文明的源头是古希腊,但其当时并不存在抽象的权利概念。当时的权利有不同的含义。“错误不能产生权利”或权利义务的总和。权利总是正当的利益、正当的行为、正当的要求结合在一起,因此,权利等于正当。中国古代文化中的权利多指权势和财货,贬义词。
二、代表性的权利法学
1、自然权利说。最早的系统化的权利理论,其倡导者是17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格老秀斯。权利是作为理性生物的人固有的一种道德品质。权利与生俱来,平等的,客观存在的,任何力量不可摧毁的。它是摧毁专制制度和等级特权的强大的思想武器。
2、自由说。产生于18世纪,认为权利即自由,自由即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全部。强调权利与自由实质是同一概念。权利意味着自主的地位,权利人可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为,从他人的束缚中摆脱出来。
3、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各种交织在一起并相互竞争和排斥的利益中,一部分法律预以保护的权利,即利益。
4、权力说。权力即法律上所说的一种力量,西方语言中,权力基础语意是一种力量,不论对方愿意与否,令对方强制服从的力量,即是权力。借助于法律的力量实现自己的主张、愿望和期待。负有义务的一方,法律会强制你
5、可能性说。包含三种情况,第一种即权利人本身的一定种类和一定限度的可能性。第二种是要求他人限制一定行为的可能性。第三种是必要时借助国家机关的强制力使第二种成为可能。
6、新资格说。权利是资格。资格并非与生俱来,而是由法律、风俗、道德所赋予的。
六种学说从不同视角揭示了权利概念的不同侧面,对后世深入理解权利概念产生了重要的启迪作用。
三、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定义
权利和义务象时间、空间、存在虚无一样,很难找到一个存在属概念,给权利义务下定义常常遇到复杂的技术性概念。正如恩格斯所言,定义在科学研究中具有微小的价值。
对于权利义务定义的理解:
1、人们通常习惯于把权利人(如债权人)和义务人(如债务人)称之为法律地位,并认为,正是因为居于某种法律地位才拥有权利或负有义务。
2、义务作为一种被动的法律地位,意味着义务人必须尊重和服从作为正当理由的权利。
3、义务意味着应当,但应当不等于义务。
4、义务是一个带着道德意味的概念。
第二节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分类。
作为——不作为。根据权利是权利人得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是作为权利,即积极权利,权利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为不作为权利,即消极权利。是权利人发出的行为。
对人——对世
第一性——第二性
明示——推定
基本——普通
应然——实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