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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吉林大学》听课笔记:17

20世纪初形成社会本位意识对世界各国法律的制定都产生了一定影响,它包含两个基本主张:一是作为个人行为的原则。强调个人的权利的行使不得对社会利益构成一种不公平的损害。在一定的限度之内享有权利,以不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为界限,在这个范围之内充分享受权利。二是作为政府行为的原则。强调政府适当干预市场的资源配置,增进社会的福利,帮助弱势者提高竞争能力。

现代社会并没有用社会本位取代权利本位,而是修正和限制了权利本位。近代法制和现代法制的区别在于,近代极端强调权利本位,造成了对社会利益的不公平损害。

第二节  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一、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原理的涵义

一致性是现代法制所持有的根本性的原理,“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在法律领域中存在一项权利,就必然存在相应的义务。

对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分析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原理不是对法律实际怎样的事实判断,而是对法律应当怎样的价值判断。

2、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原理不是对此权利主体与彼义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对应关系的描述,而是对权利主体的权利是否具有正当性和义务主体的义务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判断。

任何人都没有理由谋求一种特殊的社会地位,即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任何也不应当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3、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原理不是对过去的法律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所作的中立性概括,而是对现代法律在分配权利和义务时必须遵循何种原则所作的宣告。

这种宣告表达的态度和信念是现代法制所特有的一种法律精神和理想,要遵循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规则,法律的制定和制度的建立只有遵循一致性规则,才有可能被人所尊重和接受。

二、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原则和权利本位观念的关系

二者应当是相通的,两者的蕴含和时代的精神是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关于法律的宗旨与权利的正当性品质。权利本位观念认为符合时代进步潮流的法律必须以权利为本位,对平等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作为立法宗旨。尽管法律不能没有约束和惩罚,但其广度和强度都应以保证基本权利为依据。权利意味着平等的社会地位,不平等是权利的异化和变质。

2、关于权利与义务的主从关系及义务的合理性。权利本位观念认为,在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着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义务来源于权利、服务于权利、服从于权利。合理的义务是从权利当中引申出来的,只有有助于实现平等权利的义务是合理的。

第三节  人权

一、人权的概念

简单说,人权就是作为人所具有的权利。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人权是一种普遍性权利。和普遍性权利相对应的是角色性的权利,即人们作为社会成员在扮演某种特定社会角色时所具有的权利。每个人所具有角色性的权利是千差万别的,当把他们还原为人类一分子时,差别就消失了。

2、人权是一种道德性权利。道德性权利是根据一定的道德理由产生的权利,在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时亦可称为法定权利,其成立不以现代法律是否认可为转移。

二、人权的共同标准与多元标准

1、建立人权共同标准是必要的和可能的。

2、人权的共同标准是有限的。

3、人权的共同标准只能通过国际人权立法来建立而不能靠霸权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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