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权的共同标准与多元标准
1、建立人权共同标准是必要的和可能的。为了维护人类最起码的尊严,国际社会有必要在人权标准上达成最低限度的共识,根据现代文明条件,达成这样的共识是可能的。
2、人权的共同标准是有限的。根据本国传统自主创立本国标准,因此在人权问题上不可能也不应当全部一致。
3、人权的共同标准只能通过国际人权立法来建立而不是靠霸权来推行。人权标准必须是各国人民和政府平等对话,求同存异的过程。
三、人权的法律保护
分为国内保护和国际保护两种形式。
国内保护通常以公民权利的形式给予确认和保护,公民权利并不等于人权,其外延大于人权。国内法是保护人权的首要形式,以国内法为主。
国际法是保护人权的重要形式,国际法在人权保护方面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
第四节 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
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释义
责任一词有三种意义:一是人的份内之事,二是行为应当做没有做或者是没有做好份内之事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三是行为人做了非份之事所应承担的后果。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的理解:违法、违约、承担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
特点表现在:
1、法律责任必须以具体的法律规定为前提。
2、法律责任的追究和实现均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
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需由国家特设的或授权的专门机关依法进行。
二、法律责任的本质
从更深层次上分析法律是什么的问题,非马克思主义法学有三种观点:道义责任论、规范责任论
1、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2、法律责任是由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3、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