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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08
第十九章 非典型担保物权
第一节 让与担保
一、让与担保的概念、特征
让与担保是以担保标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发生转移的方式担保债权实现的物上担保制度。
让与担保的特征:
1、让与担保属于权利转移型的担保;
2、让与担保的设定以不转移标的的占有为常见;
3、让与担保的标的,包括动产、不动产所有权、其他物权、债权、无体财产权及尚在形成中的财产权等,但一般以所有权为常见;
4、让与担保往往由判例法、习惯法予以确认,一般不受成文法的规制。
让与担保的分类:根据标的不同,分为:
1、动产让与担保;
2、不动产让与担保;
3、集合的让与担保;
4、以特定指名债权、有价证券、计算机软件财产权等为标的设立的让与担保。

第二节 所有权保留
一、所有权保留的概念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通常是价款的一部分或全部清偿)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制度。
所有权保留的特征:
1、它是对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一种特殊约定;
2、所有权保留买卖是附条件的买卖;
3、所有权保留是债的担保方式之一。
二、所有权保留的性质
在法律性质上为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转移。
三、所有权保留的设定
所有权保留的构成要件:
1、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必须存在一个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2、约定的条件符合法律的规定;
3、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
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以担保出卖人的价金债权为目的。
1、买卖合同签订后,标的物是否需要交付,何时交付;
2、买受人应于何时付清合同价款;
3、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条件和时间;
4、标的物的保管、使用和收益等。
四、所有权保留的效力
五、所有权保留的消灭
1、买受人期待权的消灭
2、出卖人的保留所有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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