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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听课笔记:15

三、中国老年保险制度

1、中国老年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

1)老年社会保险在中的萌芽

* 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老年社会保险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年老可领取年老优抚金。

1933年,经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修改,又公布了新的《劳动法》。

* 抗战时期,各抗日革命根据地政府,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一些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规定对年老的同志按月长期发放生活费,直至去世,负责到底。

*抗战胜利后,1948年12月27日颁布了《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退休职工按工龄长短每月发给本人工资的30-60%的养老金。

2)新中国老年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第一、始建与初步发展阶段(1951-1966年)

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暂行条例》,建立了企业职工退休制度,规定了职工退休年龄。

1955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开始实行退休制度。

195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正式公布实施。

1964年第二轻工业部和全国手工业合作社颁布了《关于轻工业,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办法》。

这一阶段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修订和发展的时期,我国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逐渐扩大,主要覆盖了国有企业职工,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国家机关人员和国家事业单位职工。

第二、停止与破坏阶段(1966-1976年)

第三、重建与改革阶段(1976年以后)

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颁布实施。

1980年起,国家开始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恢复与整顿。

1984年起,广东、江苏、辽宁等省的市县进行了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改革试点。

1986年,政府规定国有企业新招收的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并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保险办法。

1990年劳动部开始了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试点工作。

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以社会统筹为主,扩大养老保险的范围;同时在一些城市开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试点。

2、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1)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制度

1997年,我国统一了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相当于当地上年年度职工月平均的20%左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1%)累计储存额的1/120.。国家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对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

第二、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最初只覆盖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

1999年,我国把基本养老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2002年,我国把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开展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

2001年,我国政府开始进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主要包括: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实现部分基金积累,探索基金保值增值的办法;改革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将基础养老金水平与职工参保缴费年限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职工参保缴费十五年后每多缴一年增发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统一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办法,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为20%。

在辽宁省进行试点的基础上,2004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吉林、黑龙江两省。

第四、探索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我国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不同于企业的离退休养老制度。20世纪90年代起,部分地区开始探索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进行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改革试点。

2)多渠道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一、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8%左右缴费。

第二、增加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

国家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大调整对财政支出结构力度,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2003年,各级财政补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54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74亿元。

第三、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000年,中国政府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包括: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投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投资收益。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实行市场化运营。

3)推进养老保险服务社会化

我国企业过去要负担本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和人员管理工作。为保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政府积极推进基本养老基金社会化发放。

2003年底,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已有84.5%的企业退休人员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

为全面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水平,适应劳动力转移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需要,我国政府自2003年开始实施“金保工程”,目标是实现社会保障信息的计算机联网运行。目前已初步实现养老保险信息的中央和省级的联网。

4)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我国政府大力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在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此外,国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卡会讨论通过。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六分之一。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投资运营收益构成。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出国定居人员,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职工工作单位变动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金额可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本世纪前二十年,是我国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家将继续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做实个人账户。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健全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在完善市级统筹基础上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思考题

老年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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