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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听课笔记:21

六、我国的失业社会保险制度

1、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简历和发展

1)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后的20世纪80年代建立起来的,以1986年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颁布为标志。

2)1993年,为了完善实业社会保险制度,使其更加符合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国务院又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使我国失业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建立起来。

3)1999年1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决定从1999年4月12日开始实行,这就是我国现行的实业社会保险制度。

2、我国现行失业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和对象

覆盖范围是城镇企事业单位,对象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里的城镇企业单位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2)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

由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保险基金的其他基金构成。

*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城镇企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 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

向失业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费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国务院规定获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依法进行监督。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3)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条件

《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条例:还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的;应征入伍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有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4)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 失业保险登记

城镇企事业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算起。

*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办法

失业保险金失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为24个月。

*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限内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城镇企事业单位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并且单位已经能够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5)失业保险的管理、监督和处罚

* 失业保险管理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按照《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的管理机构仍然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国务院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第一、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能: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的管理;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的单证;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国家规定的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三、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失业保险罚则

第一、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况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其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证,只是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法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法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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