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讲主要讲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文,老师只是讲条文或者说是读条文,学员自己找出条文看看,效果可能比这要好些。
四、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1、工伤保险基金
1)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2)工伤保险费依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3)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工人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
2、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第四、患职业病的;
第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第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第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第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发生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与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4)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第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第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影单自受理认定工伤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3、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社会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5)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做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总是,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天,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神情坚定地单位和个人
6)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7)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8)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一、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i,情况紧急时紧急时刻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第二、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四、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2)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工伤职工已经评定山残等级并经老那个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呢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下列待遇:
第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或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工伤职工达到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工伤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伤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伤或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下列待遇:
第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享受下列待遇:
第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职工因工伤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公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9)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10)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11)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其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终止。
12)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5、法律责任
1)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发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第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第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3)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第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4)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5)用人单位瞒报职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从市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第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第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7)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思考题:
1、工伤社会保险及其特征。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3、1-4级伤残职工依法享有哪些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