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其他社会保障
一、社会福利
1、老年人社会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
通过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逐步形成以国家、集体举办的老年社会事业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举办的老年社会福利机构为新的增长点,以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为依托,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老年人服务体系。
2、儿童社会福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国家为儿童提供教育、计划免疫等社会福利,特别是为残疾儿童、孤儿和弃婴等处在特殊困境下的儿童提供福利项目、设施和服务,保障其生活、健康和教育。
从2004年开始,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筹集6亿元资金,开展“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每年为1万名左右的残疾孤儿实施手术康复,争取到2006年,是全国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具有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孤儿,都能得到有效手术矫治和康复。
3、残疾人社会福利
国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福利等提供了法律保障。政府通过兴办福利企业,实施按比例就业和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的形式,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采取临时救济和集中供养及兴办残疾人福利安养机构等福利措施,对残疾人提供特别照顾。
二、优抚安置
三、社会救助
四、住房保障
五、生育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