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第32讲,视频显示为12分28秒,这一讲只听了6分48秒,就断了,讲课内容好像没有录完整。
三、社会救助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1999年,我国政府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均可从当地政府获得基本物质帮助;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城市居民,可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全额救助。
保障标准的制定主要依据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和人居生活消费水平、上年物价水平、生活消费物价指数、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需要斜街的其他社会保障标准以及维持吃穿住等基本生存所需物品和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等,同时还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地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人数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由地方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给予支持。
2、灾害救助
国家建立针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应急体系和社会救助制度。政府视人民生命安全为第一,灾害发生时及时抢救、转移受灾群众,灾后引导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医。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救灾支出。
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2003年8月1日,国家正式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按照“自愿救助,无偿援助”的原则,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给予关爱性的救助管理,根据受援人员的不同情况和需求,给予食宿、医疗通讯、返乡及接送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4、社会互助
国家鼓励并支持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扶弱济贫活动,推动社会捐助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捐助工作机构、工作网点和仓储设施,随时接受各种社会捐赠。
基层政府通过经办社区服务业,为贫困对象提供照顾和服务。中国各级工会组织每年开展对困难职工家庭的“送温暖”活动。
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开展互助保障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