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住房保障
我国政府积极推进以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不断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
1、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政府为解决职工家庭住房问题的政策性融资渠道。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种类型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各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归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并可以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特点。
1994年,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城镇全面推行。1999年,国家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于2002年重新发布,是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目前,已基本建立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基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
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可以例如企业成本,免交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存贷款利率实行低进低出原则,体现政策优惠。
2、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1998年,我国确定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的租售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一定年限后,方可上市出售,且需将收益按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强调公开透明,严格监督管理。
3、廉租住房制度
1998年以来,我国政府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廉租住房制度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多种保障方式。
对住房面积和家庭收入在当地政府规定标准以下的家庭,当地政府按申请、登记、轮候程序给予安排,保障其基本要求。2003年,全国已有35个大中城市全面建立了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