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外国社会保障制度及比较借鉴
一、英国等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
1、社会保障制度在英国的形成和发展
第一阶段是新《济贫法》产生阶段。向富人征税,救济在救济院的穷人。
第二阶段是失业社会保险等项目推出阶段,保障项目不断增加,
第三个阶段是社会保障制度完成阶段,1930年以后,1946-1948年陆续推出相应法律,保障项目多达40多项。
2、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的项目达40多项,主要涉及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福利津贴、社会服务、医疗保健等方面。
第一、社会保险:男满65岁,女满60岁,并缴足156周保险金,就可领取退休金。
第二、退休保险
退休金的基本金额每周是38.3英镑,配偶或其他成年被供养着每周可领取23英镑,儿童每周领取8.05英镑。
到退休年龄后仍陆续工作的人,如果继续工作满5年,可在领取工资的同时领取退休金。
失业保险:
缴纳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在失业期间可以享受失业保险。
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失业者,每周可享受30.45英镑的失业保险金,配偶或其他成年被供养者每周可领取18.8英镑;超过退休年龄的失业者,每周可享受38.3英镑的失业保险金,配偶或其他成年被供养者每周可领取23英镑,儿童美洲领取8.05英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一年。
第三、工伤保险
职工以及单位必须缴纳工伤保险金,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中的意外或某些规定的疾病而受伤或残疾可享受工伤保险金,每周为21.25英镑,最长可发给26周,如果有赡养人口,则加发保险金,每个成人瞻仰人口每周为 11.45英镑,儿童为每周5.7英镑。
因工作中的意外事故造成残废者,在26周的工伤保险金领光后,即可领取残废保险金,其数额根据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来确定,完全残废者每周可享受62.5英镑。
第四、死亡保险
英国较特殊的保险项目。凡是国民保险金的缴纳者及其直系亲属死亡后,其家属可得到一笔死亡保险金。
保险金额因死者年龄而定:成人每人30英镑,6-18岁每人22.5英镑,3-6岁每人15英镑,3岁以下每人9英镑。
第二、社会补贴和社会服务
住房补贴: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地方当局出面兴建大批攻防,向居民低价出租,并鼓励居民以30%-50%的折扣优惠购房;另一种实行住房津贴制度,当局给租房户提供房租补贴额,补贴最多的可用来交付全部房租。
儿童补贴:每个16岁以下的儿童,每周可领取6.85英镑的补贴,如果是在校学生,可领至19岁。对单亲家庭的儿童发放特别补贴,对负责抚育或失去照管儿童的监护人发给儿童监护补贴。
免费教育:公办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是免费的,由国家拨付教育基金专款。学生书本和学习用具也是免费的。
私立学校是自费的,但其学生只占学生总数的4%。
高等教育不免费,但90%的大学生可得到政府设立的奖学金和其他津贴,对义务教育后不能升入高等学府的青年,政府仍提供免费继续教育的机会。
社会服务: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及组织社会自愿者,对有特殊困难的人提供福利设施及相关服务,资金来源于地方政府拨款,具体事务由社会服务部或社会工作部负责。服务对象是老年人、残疾人、失去父母照顾的儿童及精神病人。主要服务项目有开设养老院,,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建造托儿所,孤儿院和精神病院。
二、德国等国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
三、新加波等国的个人储蓄及类型社会保障制度
四、朝鲜等国的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
五、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及经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