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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听课笔记:36

二、德国等国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

1、社会保障制度在德国的形成和发展

第一阶段是1839年-1883年的萌芽时期。

第二阶段是1883年-1957年的形成与缓慢发展时期。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

第三阶段是1957年-1976年的大发展时期。

第四阶段是1976年-1989年的调整时期。

第五阶段是1989年以来的统一政策与发展时期。

2、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男性公民满65岁,投保满15年;女性满60岁,并在近20年内保险期满10年方可享受养老金。

按弹性退休制度,投保满35年者可从63岁起领取养老金;缴足保险费35年并丧失劳动能力的,或最近18个月失业一年以上而且年满60岁的,可提前退休。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全体工人和志愿都必须参加的义务保险。

失业保险金通过多方筹措形成,其中基本部分由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政府根据就业法给予补贴,并承担任何亏空。一般劳资双方缴纳的保险金占失业保险筹集额的3/4以上,政府主要承担失业救济。

失业保险是一项强制性的义务保险,一方面要求所有的职工都必须参加;另一方面职工作为投保人在享受失业保险时又有着严格的规定:受保人最近3年内受雇时间不少于一年,在失业介绍所登记失业,能工作并愿意接受工作介绍;一周工作少于20小时;失业非个人原因引起。

失业保险金的待遇标准根据失业者失业前的净工资水平来计算,单身者领取净收入的60%,抚养子女的领取67%。

对无资格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或领取失业保险期满后仍失业的,政府提供其需要净收入调查的失业救济金,数额为原净工资的57%,无领取期限限制。

工伤保险:所有的雇员、职工、部分自主经营者都必须参加的保险项目。投保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高低主要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所在企业可能发生工伤事故的危险等级;二是投保人的工资收入,投保人如果是雇员,其保险费全部由雇主承担。

工伤保险待遇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一是为恢复就业能力的支付,主要有治疗、护理和职业救助支付以及恢复期间的其他支付;

二是向投保人提供现金支付,主要有过渡性补助金,工伤者抚恤金,子女补贴及附加支付;

三是给遗属的现金支付,主要死亡补助金、遗属抚恤金。

医疗保险:分为义务医疗保险和自愿医疗保险。

义务医疗保险是主体部分,具有强制性。所有工资收入者、学徒、失业保险金受益者、、残疾人、收入在一定限度以下的职员以及学生、自谋职业者等都必须参加义务医疗保险。义务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已达90%以上,其余参加自愿医疗保险(多为高收入者)。

义务医疗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政府不给补贴。政府只负担对生育和产假的费用补贴、失业者的补助金以及工矿、退休农民和学生的保健补助金。支付范围包括:一是医疗补助,如疾病的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及病休补贴;二是丧葬费;三是生育补助;四是家庭补助。

第二、社会照顾

母亲保护:是对所有妇女从怀孕到分娩后的一段时期内实施的一系列保护和照顾:对从申报怀孕到分娩后4个月的妇女不得解雇;分娩前6周的妇女可自己决定是否继续工作;孕妇分娩后的8周内必须休息;产前6周、产后8周的保护期内的妇女,可领取相当于分娩前三个月净工资的现金;分娩后可享受6个月的休假期,休假期间有一定量量的现金补助。

儿童补贴:每个儿童自出生至16岁(超过16岁但仍在读书或接受职业培训的可延长至27岁)都能享受儿童补贴,补贴数额视家庭孩子多少和家庭收入的高低而定,孩子越多,每个孩子享受的补贴就越高;家庭收入越低,领取的补贴越高。所有智力正常的青年人都能得到适当的教育,包括整个大学在内的教育都是免费的。

住房补贴:这是专门为解决低收入、多子女家庭及残疾人、老年人的住房问题而实施的。

凡收入不足以租赁适当面积住房的公民,都能想搜国家提供的住房补贴,适当面积未成人每人12平方米,孩子4平方米。

另外,政府还实行保证公民住房需求的政策,规定房主不得无理或随意废止住房合同,房租不得高于当地同样住宅的租金等。

社会救济:分为两类:一类是生活贫困的人;二是遇到特殊困难的人。

就记得形式:一是通过咨询和照顾给予人道主义帮助;二是物质帮助;三是资金的帮助;四是提供用于建立和保障生计基础的信贷。

社会救济的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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