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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听课笔记:37

三、新加坡等国的个人储蓄及类型社会保障制度

个人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是要求雇主和雇员向中央储备局交纳一定公积金,以强制储蓄为主、政府支出为辅的形式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以备受保人员自我保障的制度。

1、个人储蓄积累性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953年颁布《中央公基金法法案》,1965年新加坡独立后发展起来,不断完善

2、个人储蓄积累型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1)医疗保健制度

第一、医疗保健储蓄

第二、医疗保护:大病、重病,

第三、医疗基金:来自社会捐助

2、公积金制度

其主要内容:

第一、公积金由雇员和雇主共同缴纳,并按工资提取,提取比例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进行调整。

第二、雇员都是公积金的会员,每名雇员都有单独公积金户口,每月缴纳的公积金存入雇员名下,公积金存款享有利息,按月计算,并入公积金,政府规定公积金利率不低于2.5%,实际执行是有浮动。

第三、为了保障会员退休后有能力支付基本生活需要,政府于1987年1月规定了最低存款额。一般每个会员都要保留3万元的最低存款,夫妇两人可保留4.5万元。

第四、残疾公积金的会员,若永久离开新加坡,或终生残废,或达到55岁退休时就能领到他的公积金。

第五、雇主若不缴纳,公积金局会首先通知会员,然后强制雇主缴纳,若推迟缴纳,则必须另付利息和罚款。还规定雇员月薪超过6000新元的部分,不再缴纳公积金。

第六、1972年以前仅在雇员中实行中央公积金制度,从1972年开始,在政府公务员中也实行了中央公积金制度,但缴纳的比例与一般雇员不同。公务员缴纳月薪的15%,政府缴纳公务员月薪的6%,原来实行养老金制度的公务员仍沿用旧办法,中途改行公积金制度的,实行养老金制度与公积金制度两法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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