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小结
1.信托是财产所有者为了某种目的将财产转移给自己相信的人,由他代理经营管理和处理的行为。
2.信托的分类
3.信托的基本职能:资财管理职能、融资职能、投资职能以及中介服务职能。
4.信托业务的种类:信托类业务、投资基金类业务、代理类业务和资讯类业务。
5.租赁是由出租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将物件出租给使用者使用,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缴纳一定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原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的经济行为。
6.租赁主要经历了古代租赁、传统租赁和现代租赁三个发展阶段。
7.现代租赁实质上就是融资租赁,是有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融通资金,具有融资和融物双重职能的交易方式。
8.租赁的分类
9.租金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转让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按约定条件向承租人定期分次收取的报酬。
10.现代租赁行为中实际上同时包含租赁合同和供货合同,购货合同规定着出租人与供货商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租赁合同规定着租赁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11.租赁风险主要包括经营性风险、自然灾害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技术落后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
第七章 保险
第一节 保险的含义、原则与职能
一、保险的含义
广义: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并对投保人负有法律或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狭义:是指商业保险,即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保险深度:一国当年保险费收入与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比值。
保险密度:某地区当年保险费收入与该地区当年常住人口的比值。
二、保险的原则
基本原则包括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以及补偿原则。
1.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其所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存在的基本要求:①可保利益必须的是明确的,即要有某种具体标的存在;②可保利益必须能计价或估价;③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④可保利益必须可以确定和计量;⑤可保利益必须符合保险的实效,即与保险期限一致。
2. 最大诚信原则
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恪守最大限度的诚信,不得隐瞒有关保险活动的任何重要事实。
3. 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中起能动的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不是发生的时间早晚或空间远近的概念。
4.损失补偿原则
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赔偿,以恢复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为准。包括两层含义:①有损失有赔偿,②损失多少赔多少。当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有权获得补偿,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被保险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时才能获得赔偿;②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只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获得赔偿;③只有当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以货币计量价值时才能获得赔偿,④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有一个量的限定。保险的方式有现金赔付、修复、换置等。
三、保险的职能
1.分散风险
2.损失补偿或给付保险金
3.防灾防损
4.积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