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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听课笔记:39
第三节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特点
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它是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保险合同的特点:
1.保险合同时保障性的合同: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前的经济状况,而不是改善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
2.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对于被保险人以任何欺诈或隐瞒手段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保险人可以拒绝赔付或支付。
3.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
4.保险合同是附加性合同:是指有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另一方只能对此做出接受还是不接受的选择,无权提出增加或删除某些条款的要求。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人,保险人要具有法人资格,并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必须具有的条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可以与被保险人之间可以使分离的也可以是同一个人。
3.被保险人:是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4.保单持有人:使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通常出现在人寿保险中,是在投保人额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产生。
5.受益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所约定的人。
6.保险中介人:是与保险合同的订立或履行有一定关系的人,其一般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
三、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或者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所承担的利益,而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构成保险利益的要件:①必须是合法利益;②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和估计的利益;③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四、保险合同的内容及其履行
1.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①当事人的姓名与住所;②保险标的;③保险责任与免除责任;④保险期限;⑤保险金额;⑥保险费;⑦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办法;⑧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2.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当事人承担各自的义务:
投保人的义务:①缴纳保险费义务;②通知义务:一是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二是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三是防灾防损通知的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①说明义务;②及时签发义务;③保密义务;④赔偿或给付义务

第四节 保险经营
保险经营活动主要包括展开、承保、理赔等环节。
一、保险展开
是指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营销、向客户提供保险商品和服务的过程。展开的方式包括直接展业(是指保险公司依靠自己的业务人员去争取业务,适合于规模大、分支机构健全的保险公司以及金额巨大的险种)和代理关系展业。保险经纪人不同于保险代理人,前者是指投保人的代理人,后者是指保险公司的代理人。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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