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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听课笔记:13-14

                第八章 房地产交易概述
第一节 房地产交易概念
一、房地产交易:指一切房地产权属的流通。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狭义上仅指房地产转让。
二、房地产交易特征
1、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2、交易内容由交易双方约定;
3、客体是房地产: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和使用权的土地。
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用于开发房地产;宪法禁止转让土地所有权;城市规划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才可以出让;
4、交易的法律事实是要式法律行为。

第二节 房地产交易一般要求
一、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成立
1、意思表示一致;
2、应以书面形式;
3、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缔约过失责任 

二、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有效
1、基本要件:
(1)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交易主体的意思表示真实(否则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3)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共同利益。

2、效力状态: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2)一方一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3)恶意串通;(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损害社会共同利益;(6)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效力待定的房地产交易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房地产交易合同。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
表见代理: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4、可变更、撤销的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一欺诈、胁迫订立合同的。

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生效

四、房地产交易的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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