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房地产抵押制度
第一节 房地产抵押概念
一、房地产抵押定义
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房地产抵押是物的担保,它所建立的是一种担保物权;
2、房地产抵押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合法房地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
3、房地产抵押是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设立的担保物权;
4、房地产抵押权是就其抵押房地产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二、房地产抵押权法律特征
1、附从性(从属性):抵押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抵押权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抵押权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特定性:抵押物是特定的;所担保的债权是特定的;
3、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4、房地产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5、追及性;
6、优先受偿性。
三、抵押房地产
1、可以抵押的房地产: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的荒山、荒滩等;
2、不可以抵押的房地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等土地;公益用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被查封、扣押的房地产;列出拆迁范围的房地产;违法违章建筑物;不得重复抵押(超值抵押);房和地不得分别抵押。
第二节 房地产抵押合同
诺成性合同;抵押不破租赁
合同类型: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合同;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程序
1、签署抵押合同;
2、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抵押变更、注销登记;
3、实现房地产抵押权: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实现方式:拍卖、变卖、折价。
第四节 房地产按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