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房屋租赁制度
第一节 房屋租赁概念
一、概念: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交出房屋供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一方是出租人;得到定期或不定期房屋使用权并支付租金的以一方是承租人。
二、房屋出租条件
1、出租人是房屋所有权人或国家授权管理房屋的人;
2、承租人不是法律限制者;
3、出租房屋必须是不受房屋法律限制的房屋;
4、不得出租:未获得房屋所有权或权利存在瑕疵,如共有人不同意出租的、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标准、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5、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合同法》214条)。
三、房屋租赁分类
1、公房租赁、私房租赁;
2、定期合同、不定期租赁: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定期的;
3、住宅租赁、非住宅租赁;
4、国内、涉外房屋租赁。
四、房屋租赁特点
1、标的物是特定物;
2、只转移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不转移所有权;
3、双务、有偿的;
4、房屋租赁不受房屋产权转移的影响;
5、房屋租赁是要式行为。
五、房屋租赁的原则
1、自愿、互利原则;
2、公平合理原则;
3、满足生活基本需要原则。
第二节 房屋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承租人达成的就房屋的出租与承租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二、主要条款:
1、房屋用途;
2、是否可以转租;
3、定金;
4、解除合同的条件;
5、出租人有权监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有义务保障出租房屋的安全,尊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6、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的结构,未经同意不得转租;
7、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三、转租和转让承租权
1、转租:需经出租人同意。不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可以转租全部或一部分承租房,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期限。
2、转让承租权:承租人自愿退出,将租赁权让与第三人,建立新的承租关系。必须转让全部承租房。原租赁合同解除。
四、承租人死亡后的租赁关系
租赁权不能继承;
承租人死亡的,其他共同居住人有权在剩余的租期内承租租赁物。
第三节 房屋租赁管理
签署合同后三十日内应当有关部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手续。
案例分析
一、“一房两卖”
涉及《合同法》和《物权法》。
二、购房陷阱:
1、认购定金难归还;
2、单方扩大解约权;
3、减免责任巧设计;
4、模糊标的好圈钱;
5、面积误差设陷阱;
6、违约责任不对等;
7、一房两卖搞欺诈;
8、虚假宣传不负责;
9、购房签约先交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