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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听课笔记:21-22
第十二章 城市房屋管理制度
第一节 城市私房管理
一、城市私房管理概念:
城市私有房屋,指直辖市、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城、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
私有房屋包括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住房。

二、私房所有权登记
三、私房买卖
要根据《合同法》,共有房屋应提供共有房屋证书(未经其他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出售)(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出租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出售的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如补交差价)。

四、私房租赁
租赁合同的解除:承租人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的;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
五、私房代管
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所有下落不明,或所有人不清楚的,由房管机关代管。

第二节 城市公房管理
一、城市公房管理概念
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或集体所有的房屋。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部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

二、公房所有权登记
三、公房使用

四、公房租赁:出租人解约的理由包括:
1、承租人擅自转租、转让、转借;
2、擅自改变用途的;
3、累计欠缴租金达六个月的;
4、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5、在出租房内进行非法活动;
6、故意损害公有房屋;
7、擅自买卖公有房屋所有权的;
8、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的。
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1、伪造、涂改房屋产权证书的;
2、不按期申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责令限期补办;
3、抢占房屋的,责令限期腾退房屋;
4、故意损害共有房屋的,责任赔偿;
5、擅自买卖的,责令补办手续,或买卖合同无效;
6、擅自转租,转租协议无效,收回房屋,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节 城市异产毗邻房屋管理
一、异产毗邻房屋概念:指结构共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或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共有的房屋。
二、异产毗邻房屋处理原则
所有人和使用人使用和修缮房屋,应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要求,并应按照有利利用、共同协商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邻关系。
三、共有、共用部位的使用
四、异产毗邻房屋的修缮
五、纠纷的处理

第四节 城市危房管理
一、危险房屋概念: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二、危房的鉴定:经鉴定为危房的则可——
1、观察使用;
2、处理使用;
3、停止使用;
4、整体拆除。
三、危房的治理
四、法律责任

第五节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

第十四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第一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概述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概念: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项房地产权利(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审查、确认、发证的职能活动。
分土地权属登记(即土地登记)和房屋权属登记。
二、房地产权属登记意义
1、有利于消除长期房地产权属不清的现象;
2、有利于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减少、解决房地产权属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4、有利于房地产行政管理和税政的落实。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
1、效力模式:设定要件主义;对抗要件主义。
登记前只能获得债法的保护,登记后获得物权的保护。
2、登记生效时间:

第二节 土地权属登记管理
一、土地权属登记概念:包括初始登记(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三节 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
登记程序:
1、申请登记;
2、受理登记;
3、勘探、绘图;
4、权属审核;
5、公告;
6、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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