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认证
认证即法官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认定。这是站在法官的角度来讲的,因为这些问题是由法官来决定的。
(一)认证的方式:
客观来讲是相对的自由心证。但是我国教科书中很少提自由心证,因为我们还没有接受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我们通常所用的是证据“印证”。
(二)制约
为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大致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
一是,法律的基石;二是法官的良知,国外称之为法官的良心,国内称之为法官的职业道德;三是理性,简单的讲是法官的逻辑推理能力和日常生活经验的积累程度;四是公开,过程的公开和结果的公开。
(三)证据的审查判断
1、单一证据的审查顺序是,一是关联性,二是合法性,三是真实性。因为前者便于审查,而真实性是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论证的。
2、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
各个证据之间是否有关联,各个证据是否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所有的可以采用的证据连在一起是否能得出唯一的结论,即能否具有排他性。这就需要经验。
另一个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判断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证明力的一般原则:除了相互关联、印证之外,的一般原则: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如:优势证据规则);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亲密关系的对该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最后一个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这是一个诉讼法学上的规则而不是证据学上的规则。
何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这个证据不能在法庭出示,即便出示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所谓非法,一般意义的理解是违反法定程序,一般说是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在美国一般是指警察的滥权行为。
我国把它扩大了,扩大到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我国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规定这一规则的是对非法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对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不予排除;毒树之果不排除(非法证据获得的证据线索所获取的证据)。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综合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得出以上结论。
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