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罗马时代,关于家庭关系,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亲属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一家之中,家父为处权人,处于家父权之下的家庭成员为他权人,他们在人身和财产方面须受家父权的诸多限制。
关于婚姻的终止,罗马亲属法以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和离婚为终止原因 。
2001年婚姻法修正有五方面 :
1、禁止有配偶的人与他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2、增设婚姻无效,婚姻撤消,补办结婚登记;
3、改进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财产约定;
4、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原则性,概括怀的规定,改为原则性,概括性和列举等相结合;
5、对各种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分别规定救助以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