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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01
课堂案例:旅游途中死亡,谁负责任?
2004年12月7日,王先生与所在公司与旅行社签订协议,组团昆明大理丽江双飞双卧六日游,12月12日王先生在大理旅游时突感胸闷,无法继续游玩就放弃了下一站丽江,导游让王先生回昆明等带其他人,并购票让其单独坐火车回到了昆明,之后被安排到云南省国家安全厅干部培训中心,此后,旅行社再未与王某联系,12月15日,王先生在该宾馆死亡。鉴定,死亡原因为高血压心脏病并冠状动脉硬化急性心肌缺血,心功能不全,对此家属认为,王先生身体不适时,旅行社未及时带其就医,而让他单独一人乘坐火车前往昆明,到宾馆后。不闻不问,为旅行社不负责任导致了王先生的死亡,遂与旅行社进行商谈,过程中旅行社不同意对王先生进行赔偿,家人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等共计29万余元,并要求书面道歉。在庭审过程中,旅行社认为,王先生未与旅行社明示患有高血压和心脏病的情况自己在旅游过程中,身体不适应主动就诊,其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旅行社赔偿王先生家人12.5万元人民币。认为旅行社有义务保障旅客人身安全跟及时安排王先生到医院就诊,由于未及时安排就诊而死亡,旅行社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王先生生前已查出心电图异常等情况,而在过程中,自身出现不适而未去就诊,理应承担一定责任。
 
 
一、什么是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就是协议,过去来讲合同也叫契约。
理解合同要从三个方面把握:
1、从主体上: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的组织。他们的地位必须是平等的,没有隶属关系,没有谁强,谁弱。
2、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上看: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或他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自己义务时,就要为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合同也是当事人意见表示一致的结果(也就是说双方形成一种和议)。
二、合同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和议,和议就是协议,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是和议的结果,它包括以下特征:
1、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2、各方当事人需互相作出意思表示。互相做出意思表示是指各方当事人针对同一标的互为意思表示。因此合议是合同的重要内容。
3、合议也是各个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即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协议。合同的表现形式有书面的、有口头的、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不论哪种形式其本质仍然是当事人的合议。
第二、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这里所说的发生法律上效果首先是指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如:签订旅游合同。其次是合同作为民事行为,只有在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符合法律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现实生活中也有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比如走私贩卖文物的合同,还有在劳动合同中签订人身伤害不予负责的内容,那么这些都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这样合同在损害当人的合法权益时,法律是不会保护对方的。
第三、合同是发生在民法上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为什么说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呢?一是因为合同是民事法律制度上的一个内容,合同法也是民法的特别法,因此合同法还需发生民法上的效果,一个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产生民事法律权利义务关系,通过订立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在不同情形之下会有不同的内容,比如说在买卖合同当中,那么一方的权利是向对方索要物品,那么他的义务就是相对方交付金钱, 而对另一方来讲,他的权利和义务正好与对方相反。二是在合同当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变更合同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使原有的合同在内容上发生变化。三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消灭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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