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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13
 第四节 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第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第三,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间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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