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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12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重点)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以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也是一种合同,它区别于其他合同之处在于:它是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而且此种货物要进行跨越国界的流动;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一定在不同国家,至于当事人的国籍是否不同,无需考虑。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国际货物买卖法律的核心。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1.实质要件
当事人就其货物买卖达成协议,即在他们之间有了一致的意思表示,也可简称为有了合意。合意就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发价”与“接受”或“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关键问题。
(1)关于发价
A.发价: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发价的构成。“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发价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二是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以便对方考虑。
三则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
C.发价的效力
发价于到达被发价人时生效,即发价人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即受其发价的约束。
D.发价的撤回和撤销
发价在送达被发价人之前,尚未发生效力,发价人可以随时把它撤回,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也可撤回。
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发价不得撤销:
一、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
二、被发价人有理由依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依赖行事。
(2)关于接受
A.接受:接受是被发价人作出的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有时也可以用行为来作出;但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B.接受的效力
被发价人表示了接受的意思,表明发价人、被发价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C.逾期的接受
是指接受没有在应到达的时间内到达,逾期的接受无效,但有例外:
其一为倘若发价人在收到接受函电时,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说,接受虽已逾期,但他仍视之为有效的接受,则接受即为有效。迟到的接受实际到达之时,即为合同成立时。
另一为依照通知寄发时的情况,只要传递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在期限内到达的,则此项逾期接受应被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从而不能因该接受订立合同。
D.接受的撤回
在采用到达主义的情况下,被发价人在其接受到达发价人之前,可以撤回接受,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接受到达之前或与接受同时送达发价人。
2.形式要件
《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在加入公约时,对此条提出保留,不适用该条规定。于是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定要具备书面这一形式要件,并须由当事人签字。但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0条规定包括口头形式,同时第32条规定:从事国际货物买卖,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显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特征的,在其正文部分,这一部分写明了货物买卖的实质性内容,规定了买卖双方人的权利与义务,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标的物条款;
2.价格条款;
3.运输条款;
4.保险条款;
5.支付条款;
6.检验条款;
7.免责条款;
8.索赔条款;
9.法律适用条款;
10.争议解决条款;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
2.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
3.转移货物所有权 。
(二)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物价款;
2.收取货物。
五、合同的履行
《公约》第71条,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
《公约》第72条也是为“预期违反合同”而设,规定的是更严重的情况。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发出合理的通知,使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但如他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那就没有向他发通知的必要。
六、违反合同及其补救
(一)违反合同与补救
1、违反合同的归责(“免责”问题)
对违反合同,《公约》不采取过失责任原则,只要有违反合同的行为,该当事人即须负责。但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如果能证明他的不履行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那么该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承担责任,就是说,他对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不负损害赔偿之责。
2、违反合同的程度(“根本违反合同”问题)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是否根本违反合同,法律后果不一:是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如果不是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只能要求损害赔偿或和采取其他补救办法。
3、补救办法的采用(“损害赔偿”问题)
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违反合同,都可要求损害赔偿,可以和其他补救办法一并采用。有权采取补救办法的一方当事人所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他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即使在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的情况下,各方对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仍应负责。
4、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二)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措施
一旦卖方违反合同,买方即可采取补救方法
1、要求卖方履行义务;
2、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3、要求对货物进行修理;
4、买方宣告合同无效;
5、减低价格。
(三)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卖方补救方法有二:
1、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他义务
2、卖方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一是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或法律上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
二是卖方曾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而买方不在该额外时间内这样做,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
七、风险移转
(一)风险
它是指足以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风险移转是指风险承担的移转,也就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移转。
(二)风险移转的时间
这是风险移转问题的要害,即风险在什么时候从卖方移转给买方。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公约》大致采用美、德等国的立法例,规定了:
1、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有两种情况:
①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那么,货物依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即为风险转移之时。这样,买方须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
②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那么,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之时,为风险转移之时。在此之前,风险不转移。
2、如果货物是在运输途中出售的,那么订立合同之时,就是风险转移之时;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风险转移的时间,也可以提前到当初装运时,即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之时。
3、合同既不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又非出售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即一般是在卖方营业地交货的情况下,买方接收货物之时,即风险转移之时;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那么,当货物已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之时就是风险转移之时。
(三)《公约》第66条还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后果
即: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另一方面,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则所有风险转移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如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虽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的风险已转移到买方承担,但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并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八、保全货物
为了不使货物遭到可以避免的损失,《公约》作了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
(一)保全货物的义务
1、卖方应承担的保全货物义务
2、买方承担保全货物的义务有两种情况
(1)是买方打算退货;
(2)是买方代表卖方收取货物。
(二)保全货物的措施。
《公约》只原则地规定:“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此外也规定了两种具体措施:
1、寄存;
2、出售。
九、合同关系的消灭
合同关系,因合同的订立而发生,随着合同的终止而消灭。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告终止:
1.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履行;
2.由于障碍(不可抗力),履行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
3.双方当事人就终止合同达成协议。
4.宣告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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