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国际经济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18
《国际经济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18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说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将服务贸易定义为:

  (1)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

  (2)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3)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4)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二、服务贸易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即:

  (1)跨境交付。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境内设立商业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这种类型的服务提供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在同一成员的领土内;二是服务的提供者必须移动,到消费者所在国领土内采取了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的方式,具有长期性。商业存在是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重要的方式。

  (4)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到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三、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相比,主要体现出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和不可储存性;

  第二,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涉及法律、政策的复杂性;

  第三,贸易过程通常不涉及所有权的转让,仅与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有关;

  第四,对服务贸易的管制主要不能通过海关监督和征收关税的方法进行,但却可以通过国内法规和众多其他行政机构进行。

收藏状态
收藏本课程的同学
相关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