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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30
第三节  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
一、发达国家鼓励海外投资的法制
(一)信贷优惠
(二)避免双重征税
   1、免税制
   2、抵免制
   3、饶让制
(三)其他援助
   驻外机构(如使领馆)提供情报
二、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1、最早由美国创建
   2、美、日、德三国体制
(一)承保机构
   1、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
   2、日本的“日本贸易保险社”
   3、德国的“PWC德国复审股份公司”
(二)合格投资者
   1、美国:资产至少51%为美国人所有,外国公司资产至少95%为美国人所有。
   2、日本:日本公民或日本人
   3、德国:德国公民或德国人
(三)合格投资
(四)合格东道国
(五)承保的政治风险险别
(六)保险额和保修期限
(七)保险费
(八)赔偿和救济
三、发达国家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
  一般是无差别待遇
(一)美国
    1、既不受歧视,也为特殊优惠。
    2、趋势:从自由到限制
(一)加拿大
    从严格到大幅度放宽
(三)日本
     从严格控制到自由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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